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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7-19 11:19:49来源: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48

2020年7月20日,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等五部委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5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府发〔2020〕8号)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贡献马边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有序推进,先行选择基础资料完善、权属争议少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最终实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发〔2019〕116号文件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配合完成上级负责的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成县级政府负责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河流水库,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实现“四个划清”,即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我县不再重复登记。

(二)开展由我县负责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业局制发实施方案;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结合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其资源类型和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等,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除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水库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水务局制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水利普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除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制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库、采矿权管理数据库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探索开展三维确权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业局做好已登记发证的县属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探索开展代理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应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对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等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林业局及湿地、草原所在地县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重点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7月底)。制定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编制县级 2020—2023年度实施计划,于2020年7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印发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2023年)。配合做好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河流水库,生态功能重要的森林,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然资源、林业、水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县级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压实工作责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制定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级年度实施计划。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我县森林资源“一张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规划及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自然保护地名录清单,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我县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水流管理范围划定等成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 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马边彝族自治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我县环境保护规划、水质监测成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调查成果的审核,并完成其他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确权登记工作有关工作。

(三)提升工作质量。加大对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业务素质。充分利用好各部门已有的各类基础资料,现有的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加强宣传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和手段,全面、及时、准确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通力配合、全面支持的良好氛围。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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