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安居区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8 11:45:03来源:安居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101
2020年10月26日,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遂安府办发〔2020〕14号)文件发布,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遂安府办发〔2020〕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精神,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责任主体
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已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下放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汇总备案情况后交至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农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不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糠、鼓、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不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三、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农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与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四、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
(一)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二)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进行踏勘论证与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
五、明确使用林地范围
对于经营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林地的,可利用Ⅳ级保护等级林地,生猪养殖可利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林地。
六、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一)选址。经营者向属地政府提出用地甲请,属地政府组织村组代表、经营者进行选址。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1.选址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踏勘论证评审;
2.选址占用基本农田的,区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需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
3.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及时组织专家对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进行评审,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应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原则上在属地范围内补划,确保区域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4.对于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设施农业用地需编制环评影响报告书,其他情形需做环境影响登记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签订用地协议。由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用地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三)编制复垦方案。对于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编制复垦方案,并通过区自然资源规划局与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评审。
(四)缴纳复垦保证金。经营者根据用地协议或土地复垦方案中的土地复垦要求及时缴纳相应的复垦保证金,土地复垦费用缴存至属地政府与用账户,同时经营者与属地政府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按期不自行复耕或复耕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复耕,资金在复垦保证金中列支。
(五)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向属地政府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属地政府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属地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区农业农村局。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限期至2022年2月28日,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转发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遂安自然资源函〔2020〕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居区镇(街道)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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