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朝天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1-07-07 11:15:20来源:朝天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728
2020年7月25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元市朝天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和住房建设秩序,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提升住房建设风格风貌,确保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村民依法申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类用房(含生产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的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下称住房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的管理内容包括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规划设计、规模控制、风格风貌管控、行政审批、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住房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房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住房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公民。
本办法所称户,是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同一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第五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合法原则。农村村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宅基地搞房地产开发。
(二)规划引领原则。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及要求。
(三)集约节约原则。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地、公益林地。
(四)规模适度原则。农村村民宅基地人均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 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房所占土地面积应当与原有宅基地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住房建设层数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3层,层高不超过3.3米。
(五)“一户一宅”原则。严格实行农村村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农村宅基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新住宅建成后必须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拆旧,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宅基地、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本辖区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核批准;
(四)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村容村貌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风貌管理;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七条 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区农业农村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工作指导;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查处工作,接受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协助做好农村村民宅基地、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根据本村规划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监督建房户按照规划和用地许可进行建设;
(四)及时掌握本行政村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
(四)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五)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六)牵头开展农村村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履行农建专班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三)负责全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
(四)对各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审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对全区农村村民住房风格风貌进行规划指导;
(六)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七)负责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的土地利用及规划的审批。
第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完善住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编制并推广使用符合全区实际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加强住房风貌管控;
(四)负责村镇建筑工匠和住房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对住房修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
(一)牵头全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二)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三)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沿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查、监管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二)区水利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河道、堤防、水库及涉河等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查、监管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三)朝天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等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查、监管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四)区文化旅游和体育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旅游景区和文物保护区内等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查、监管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五)区林业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涉及自然保护地、林地、林木等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查、监管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二)无房居住或现有住房困难不能满足居住需要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五)按政策规定可以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的;
(六)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一户多宅”和已有宅基地达到或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情形再申请的;
(三)在征地拆迁中已享受货币补偿安置的;
(四)年龄未满18周岁的农村村民要求分居立户的或以非户主的家庭成员申请的;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申请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
(六)有非法占地(含擅自非法出售、转让、交易集体土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违法建设尚未处理结案的;
(七)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风格风貌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第四章 建设选址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服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遵循“相对集中、就近选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选址必须满足公路、铁路、河道、塘库、自然保护地、历史文物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气源、电力、通信等特殊区域的控制和保护要求,其间距要求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管控。
(一)干道公路两侧及道路接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内的住房建设,依法从严控制。单户新建房选址按公路等级明确的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两侧水沟、截洪沟外边线间距,按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组道3米以上的建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必须距离县道公路两侧50米以上;
(二)铁路两侧建筑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各后退50米以上;
(三)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从堤防(护岸)顶部轴线向堤身后退20米以上;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治导线及河道管护范围;
(四)水库库区控制范围为校核洪水水位线和库尾回水线以下;水库大坝控制范围按大、中、小型水库从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分别至300米、200米、100米以上;渠道控制范围为渠道外延至10米以上,并且必须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并出具报告;
(五)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控制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以上;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必须距离石油、天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区外各50米外;
(六)汽车加油站安全距离为自加油机算起20米范围外;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必须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及附属设施区外50米外;
(七)高压线走廊两侧、通信线路和广播电视线路两侧、有地质灾害的地方控制范围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
(一)在城市规划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实行禁止建设管制的区域;
(二)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及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三)高压电线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防护区、企事业单位卫生防护离距内;
(四)法律、法规等禁止建设得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 禁建区范围内的已建农村村民住房,经鉴定系D级危房的应当迁建;其他情况不得就地改建、扩建和新建,确需排危加固处理的,不得新增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
第五章 行政审批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需提供的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户籍或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示意图;
(五)住房建设施工设计图或通用图(2层以下含2层);超过2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6米跨度及以上的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审批程序:
(一)住房建设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情况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组织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重点审核村、组审查意见是否属实,是否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五)农建专班会审。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提交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建专班办公室),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建专班办公室)牵头组织区农建专班集中会审,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区农建专班集中会审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六)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区农建专班会审结果,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及时向区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备。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取得宅基地批准手续1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批准建房手续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农村村民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须对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无效,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村镇建设管理、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认定地类等(一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二到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三到场)。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安全管理。在开工前,住房建设的农村村民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建房质量和安全责任书。落实住房建设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人,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建设施工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村民小组长监督管理责任。村民小组长为本辖区内住房建设日常监督直接责任人,监督履职情况与工作待遇兑现直接挂钩。
第二十七条 住房设计和通用图集编制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十八条 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建房户可选用符合本区域风格风貌规划要求的通用设计图集,不选择通用图集的建房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或具有资质证书的村镇建筑工匠施工。住房承建方必须持有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住房建设工程,并签订住房承建合同,对住房建设质量负责。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房屋风貌、朝向、位置、面积、总平面图和层数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质量标准按四川省住建厅《农村居住房屋建筑施工技术导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村镇建筑工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图和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乡镇、村组要认真履职,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工作到位、管理到位。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广元市朝天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广朝府办发〔2014〕9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审批流程图
2.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村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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