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避险搬迁安置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相结合工作方案(修订)
2021-06-11 10:41:55来源:彭州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926
2020年1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彭州市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避险搬迁安置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相结合工作方案(修订)》,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彭州市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避险搬迁安置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相结合工作方案(修订)
为有效解决全市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避险搬迁安置问题,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18〕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受地质灾害威胁、未享受“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增减挂钩(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政策的农户,其户籍关系在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宅基地),且属于《成都市彭州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规划》范围内的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按照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有关政策规定,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为载体,采取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置换资金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政策相结合的方式实现避险搬迁安置。
(二)始终把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有序推动。充分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严禁侵害农民权益。
(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申请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参与户);户数、人数的认定方式以《成都市彭州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专项调查成果报告》为准。
(四)避险搬迁采取货币化或择点自建安置方式。
(五)参与户所有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不作任何补偿,其住房、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应全部拆除,宅基地须全部复垦为耕地。参与户的原宅基地和原房屋所有权相关证件要上交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统一交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注销,参与户及成员应配合出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注销的相关证明。
三、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货币化安置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参与户,安置补助标准为:一人户补助70000元;超过一人户,按人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置换资金,按每平方米1500元标准进行结算(即二人户补助105000元,三人户补助157500元,四人户补助210000元,五人户补助262500元,以此类推)。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参与户不再领取地质灾害搬迁补助款。
参与户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协议,要将所有的住房、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移交属地镇政府,自动放弃原宅基地使用权,并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待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领取货币安置补助总金额的70%;参与户凭在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领取剩余货币安置补助总金额的30%。
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与参与户家庭成员为夫妻或18周岁以下子女关系,长期共同居住,且未享受在籍分配和国家福利分房、住房补贴的人员;以及已回原籍落户,长期居住在参与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且别处无住房的非农业人员,经所在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讨论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报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后,按照人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17.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即每人补助26250元。
(二)择点自建安置
择点自建安置的参与户,安置补助标准为:1人户补助70000元,2人户补助80000元,3人户补助90000元,4人户补助100000元,以此类推,每增加1人多补助10000元。建房占地面积标准,按人均占地面积30平方米划定,即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户90平方米,4人户120平方米。5人及5人以上户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参与户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签订择点自建安置协议并将所有的住房、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移交给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确认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后,可领取补助总金额的70%;自建房屋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验收合格后,领取剩余补助总金额的30%。
参与户自建房择点安置选址要求:建房位置需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新选建房点位不能有地质灾害隐患;符合彭州市城镇总体规划或所在村村庄规划,距离城镇或现有安置点较近的要尽可能“进镇入点”;依托现有林盘、水塘、渠系等自然资源,顺应地形地貌,避免夹道夹河选址建设;与主要道路的距离须符合交通运输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
参与户自建房择点安置建筑布局及风貌要求:坚持“小规模、组团式、生态化”布局理念,住宅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建筑风貌控制上应遵循“低楼层、紧凑型、川西式”原则,所有住宅建筑应采用坡屋顶形式,色彩应整体满足川西民居的风貌特色。
涉及权属调整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由参与户自行解决。
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与参与户家庭成员为夫妻或18周岁以下子女关系,长期共同居住,且未享受在籍分配和国家福利分房、住房补贴的人员;以及已回原籍落户,长期居住在参与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且别处无住房的非农业人员,经所在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讨论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报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后,按照每人5000元进行补助。
四、扶持奖励政策
参与户与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签订安置协议后,须30天内将所有的住房、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移交给镇政府(街道办),由镇政府(街道办)确认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远离地灾隐患威胁后,未返回并书面承诺不返回原址居住的参与户,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检查确认后,给予参与户每户20000元的搬迁奖励。
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自愿放弃参与避险搬迁安置的,严格按照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及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执行;我市二级预警以上(含二级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后,相关镇政府(街道办)要组织实施当地受威胁群众提前避险转移。
五、工作职责
(一)镇政府(街道办)
1.负责组织实施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避险搬迁安置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动员,注重依靠和发挥村民集体议事解决问题的作用,做好参与户的安置工作。
2.镇政府(街道办)为项目实施主体,实施避险搬迁挂钩项目。负责按程序组织专业队伍对参与户的住房、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进行拆除、复垦,以及对择点自建参与户房屋的建设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解决农户自建安置房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土地权属调整、配合项目区立项、变更、验收等工作。
5.负责完善参与户放弃原宅基地使用权并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手续。
6.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使用资金并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7.负责协调项目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8.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及申请验收。
2.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入户调查核定参与户是否属于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
3.积极争取省自然资源厅、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立项和对项目所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收储。
4.配合省自然资源厅、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三)市住建局
负责全市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农房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四)市住房保障中心
负责办理房屋信息备案相关手续。
(五)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项目拆旧区复垦指导,出具耕地质量认定报告。
(六)市财政局
负责统筹安排项目所需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七)市审计局
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2019年1月1月之后实施搬迁且符合本方案规定适用范围的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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