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
2021-06-11 10:43:00来源: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564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中共肇庆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肇庆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粤委农办函〔2019〕51号)、《肇庆市农业农村局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肇农农〔20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细化落实工作职责
(一)各级政府职责。建立区级主导、镇(街道)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工作机制。区、镇(街道)和区各有关单位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1.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区各有关单位、各镇(街道)、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2.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管理,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
(1)依托现有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宅基地管理服务中心(窗口)要有自然资源、农经等专业人员组成,并明确具体负责人,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
(2)镇(街道)具体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并及时公布村庄规划,充分发挥村民在规划编制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3.村级组织负责做好宅基地申请材料初审工作,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建立健全宅基地规划、分配、管理、协调等有关程序和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行使集体所有权。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建房过程管控,做到施工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镇(街道)报告。
(二)区各相关部门职责
1.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级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2.区、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在村庄规划中落实用地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3.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电力、水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二、明确农村宅基地分配原则
(一)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以家庭户为单位提交申请。申请宅基地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
1.父母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为一户;
2.本户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可各自单独为一户;
3.已依法登记结婚的子女为一户。
(二)面积限定。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标准:坑口街道、桂城街道、广利街道、永安镇、沙浦镇、莲花镇片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凤凰镇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私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在三层半以下(含三层)。建筑高度标准,按镇(街道)、村规划有关规定执行(±0.000标高始算到建筑顶层女儿墙高度)。
(三)八不准。农村村民建房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建新拆旧。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均应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按照“农户申请、组级讨论公示、村级审查、镇(街道)审核批准、区级备案、丈量批放、建成验收”的程序进行。
(一)农户申请
1.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必须是本村村民;
(2)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3)申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
(4)申请建房用地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属内的土地;
(5)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6)申请建房用地没有争议;
(7)申请人无出卖、转让住房的行为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行为。
2.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需提交的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3)申请人(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核对后退回);
(4)申请人(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核对后退回);
(5)所申请建房的宅基地位置现场照片。
3.提交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社)(以下简称组级组织)递交上述申请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虚假申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组级讨论公示
所在组级组织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按程序组织讨论公示:
1.提交组级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成员大会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讨论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土地性质等情况;
2.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土地性质等情况,在组级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组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意见,连同申请农户的申请材料、组级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和公示图片等递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联社级)或村民委员会(含“村改居”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会议不通过或异议成立,组级组织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收到申请材料后,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2.村级组织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镇(街道);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没有设立组级组织的,则由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则由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所属镇(街道)。
(四)镇(街道)审核批准
各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联合踏勘,现场踏勘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村干部到场,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铁路、通信、油(气)管道等部门,需要另外办理审批手续的,应通知申请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或按照“一门受理,一窗通办”原则由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分发、流转相关部门办理。镇(街道)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
镇(街道)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铁路、通信、油(气)管道等部门的应及时征求意见。
镇(街道)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林业保护利用规划。
镇(街道)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建议。
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镇(街道)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村级组织并说明原因。村级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区级备案
各镇(街道)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分别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备案。
(六)丈量批放
各镇(街道)应当在宅基地建房审核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相关人员丈量批放,丈量批放应当通知农户、村干部到场。农户应严格按线内施工。
(七)建成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属地镇(街道)提出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申请。各镇(街道)应组织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审查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严格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全程管理
(一)严格执行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各镇(街道)要严格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即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
(二)全面落实“五到场”要求。全面落实“五到场”要求,各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基槽验线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村级组织加强建房过程管控,做到施工到场。
(三)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动态巡查实行平时不定期跟踪检查与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成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组,不定期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巡查。各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行为,要釆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确保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在萌芽状态得以有效遏制。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落实巡查职责,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镇(街道),协助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五、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影响农民群众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本通知由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如有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端州区农村产权交易所、鼎湖区农村产权交易所、高要区农村产权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