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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2020年)

2021-06-01 10:31:00来源:安图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377

2020年5月11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图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20〕33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安图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挥好生态护林员在集体林业管护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印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对选(续)聘、解聘负总责。实行县建、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林业局负责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续)聘、解聘及相关管理工作;汇总、审核乡镇人民政府选(续)聘、解聘结果等信息并报送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建立县级管理台账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扶贫办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选(续)聘、解聘、监督、考核及日常管理,指导村两委对生态护林员的动态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乡级管理台账,对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完成乡级生态护林员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开展业务工作,加强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

第六条 村两委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生态护林员选(续)聘过程中的公告、申报、审核和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选(续)聘、解聘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坚持精准自愿、公正公开、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一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最多选聘一名生态护林员。生态护林员岗位不得与其他公益性岗位重复。

第八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按规定仍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认真履行护林职责且符合选聘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

第九条 选聘程序:

(一)制定选聘方案。林业局按照下达的补助资金确定生态护林员聘用人数、管护标准、劳务报酬等,编制《生态护林员聘用实施方案》。

(二)确定分配计划。乡镇政府调查摸底并提报生态护林员需求;林业局商财政、扶贫部门,确定各乡镇聘用生态护林员人数分配计划。

(三)公告。村两委在选聘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发布(张贴)选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生态护林员的相关要求;

2.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3.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4.聘用后的劳务关系;

5.管护任务、劳务报酬;

6.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报名方式、期限和咨询电话等。

(四)申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根据选聘条件,填写申报表,经村两委初审后向乡镇政府申报。

(五)审核。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包括是否存在与其他公益性岗位重复、家庭有财政供养人员、触犯法律、重度或极重度残疾、长期外出务工等问题),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两委。

(六)公示。村两委依据审核结果,对拟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果要及时反馈乡镇政府。

(七)聘用。乡镇政府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报林业局、财政局、扶贫办按职责审核同意后,由乡镇政府或者由乡镇政府委托村两委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选聘工作结束后,乡镇政府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聘用人员录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八)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生态护林员聘用后,乡镇政府要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十条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包括四至界限的文字描述和区域示意图)、管护面积、工作职责、聘用期限和劳务报酬支付、考核及安全责任等内容。每年签订一次。管护劳务协议由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

(二)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

(三)主动要求退出;

(四)精准识别为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五)和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

(六)家庭有财政供养人员;

(七)违反法律;

(八)其他不能胜任生态护林员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聘期为一年,管护劳务协议到期自行解聘。在聘用期间,实行动态管理,退出人员及时补进,对死亡人员及时进行更换。未到期限的管护劳务协议解除时,乡镇政府要书面通知本人,说明事由及原因,并报林业局备案,同时办理停发管护劳务费事宜。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村两委或乡镇政府报告;

(四)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盗伐滥伐林木、侵占蚕食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垦滥牧等破坏资源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村两委或乡镇政府报告;

(五)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村两委或乡镇政府报告。

(六)有义务完成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安排的一些临时性工作。

(七)作好每天的巡护记录。

第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原则上以地形、地貌、村界等为界限划定,也可根据当地资源分布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序科学合理确定管护标准。对实行多人集体管护的,要明确责任风险承担,确保责任追究到人。护林员个人森林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亩。生态护林员月巡护天数不得少于20天。

第五章 建档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整个过程材料需整理,建立档案,专柜存档。主要材料有:

(一)公告、公示、培训等影像存档;

(二)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信息表等材料存档;

(三)村聘用会议记录、聘用管护劳务协议存档;

(四)其它相关的材料;

(五)材料存档期限为五年;

(六)建档责任单位为乡镇政府和村两委。

第六章 生态护林员劳务费及绩效奖励

第十六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费实行年薪酬制,管护劳务费为每年每人8000元。管护劳务费按月发放,每月为666元,最后一个月补齐足额。

第十七条 生态护林员绩效奖励与考核挂勾。绩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奖励标准为每年每人1000元,被评为良好的,奖励标准为每年每人500元。绩效奖励在工作年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八条 在聘用期间,无医保、工伤等其它管护劳务费以外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如在聘用期内死亡、解除管护劳务协议或本人提出辞职等终止协议的,不予考核,无绩效奖励。

第七章 生态护林员日常的管理

第二十条 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和村两委负责。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和村两委要明确生态护林员管理机构和人员,专人专管,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检查督导机制,乡镇生态护林员管理人员要不定期对生态护林员的巡护在岗情况进行检查,防火期间要加强检查督导次数,确保人员在岗。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要对生态护林员的日常巡护工作做好记录,做好业务指导,做好沟通及时解答问题,确保生态护林员能够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机制。生态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实行进退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用。

第二十五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培训。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每年培训次数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六条 生态护林员要保持巡护工作的常态化,防火期必须坚持每天到辖区内巡护。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巡护中,发现问题必须向村两委或乡镇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做好巡护记录,把发现的问题记录好。

第二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在巡护期间,禁止饮酒。

第三十条 生态护林员日常要保持通讯畅通,更换联系方式时,要提前告知村两委或乡镇主管部门。

第八章 生态护林员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工作的监管。林业局、财政局、扶贫办应当对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整立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选(续)聘、解聘及动态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执行政策、是否符合选(续)聘、解聘条件等);

(二)管护劳务协议签订情况;

(三)培训情况;

(四)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五)台账建立及生态护林员管理系统录入情况;

(六)生态护林员考核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或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生态护林员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工作实行考核制,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实行评分制,以百分计。日常考核每季度一次,年终汇总,形成考核结果。考核打分要有记录。考核结果与生态护林员的绩效奖励、续聘、解聘挂钩。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在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中,选取不超过本乡镇护林员总数的20%为优秀护林员,不超过40%的为良好护林员。工作年期间,退出补聘的生态护林员不在优秀和良好选取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考核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生态护林员发放绩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继续聘用。

第三十六条 考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负责。考核方面由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纪律方面

1、参会学习情况;2、上岗情况;3、服从安排情况;4巡护记录情况。

(二)管护责任方面

1、开垦林地案件;2、乱砍盗伐林木案件;3、森林火灾;4、野生动物保护。

(三)突出表现奖

1、调查林政案件提供重大线索奖;2、社会公益活动奖。

第三十七条 以下情况,做为考核否决指标,发生一次,将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管理区发生重大开垦林地案件,没有发现和未报告的。

(二)管护区发生重大滥砍盗伐林木案,没有发现和未报告的。

(三)管护区发生森林火灾未发现和未及时上报的。

(四)辖区内发生重大乱捕乱猎野生动物案件的,没有及时向林业部门反映的。

第三十八条 生态护林员在管护期间,有重大积极表现的,将对其奖励加分。

(一)能够积极协助林业部门,调查林政案件,并提供有价值线索的。

(二)有对林业(或社会)做出其它重大贡献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执行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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