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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克什克腾旗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2021-05-06 10:47:22来源: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阅读量:832

2018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克什克腾旗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克什克腾旗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克什克腾旗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扎实推进全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精神及上级《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明晰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牧民积极参与,通过发动群众、接受农牧民监督、公示公开清查结果等方式,得到农牧民群众认可。

三、清产核资的对象、范围

(一)对象。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象主要是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它单位,及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二)范围。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包括: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牧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它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账内账外货币资金、应收款、应付款、借款等资产与负债资金。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四、工作目标

(一)清查核实资产。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全面开展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及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二)进行资产评估。对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对集体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需经嘎查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要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嘎查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苏木乡镇农牧经机构备案。

(三)明确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所有权的界限,属于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资产,所有权要确权到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资产,所有权要确权到嘎查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嘎查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

(四)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维护方式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各苏木乡镇每一年末要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并将清查结果及时上报旗农牧业局。

(五)加快平台建设。推进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及时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加强信息技术保障,将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及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统一纳入平台管理,推动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五、工作步骤

全旗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制定方案、清查、登记、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等10个工作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各苏木乡镇、嘎查村要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的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旗农牧业局农牧经站备案。

(二)清查(2018年9月3-9月8日)。各苏木乡镇、嘎查村要分别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嘎查村、独贵龙(组)两级集体资产进行清查。

(三)登记(2018年9月8-10月8日)。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内容,将清查结果逐项登记,按类别详细登记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做到内容全面、说明清楚、数字准确,确保不遗不漏。

(四)核实(2018年10月8-10月19日)。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已清查登记的集体资产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逐项逐笔进行核实,做到情况无误、归属清晰。

(五)公示(2018年10月19-10月29日)。按照集体资产归属,分别对核实后的集体资产逐项逐笔在嘎查村务公开栏和群众集中活动的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认真接待农牧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农牧民群众对集体资产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牧民群众满意认可。

(六)确认(2018年10月29-11月3日)。公示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嘎查村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七)建立台账(2018年11月3-11月9日)。经过确认后的各类资产,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分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八)审核备案(2018年11月9-11月16日)。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公示确认结果,按照集体资产归属,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报苏木乡镇农牧经机构审核备案。

(九)汇总上报(2018年11月16-11月30日)。经审核后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以苏木乡镇为单位,按照集体资产归属,填制《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报旗农牧业局农牧经站审核备案。

(十)纳入平台。做好旗、乡两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依托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录入监督管理系统进行规范监管。

六、时间安排

全旗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9月3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一)准备阶段(2018年9月底前完成)。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研究拟定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等配套文件,规范清产核资程序、明确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流程、细化清查明细表和登记表,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旗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苏木乡镇、嘎查村开展农村牧区集体清产核资工作,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分别填写《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苏木乡镇农牧经站负责组织做好《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的填报、校验、核对数据等工作,确认无误后报送至旗农牧业局,旗农牧业局会同旗国土等相关部门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等工作,确认无误后报市农牧业部门,纳入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并逐步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与国土资源、教科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三)总结阶段(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旗农牧业局、苏木乡镇、嘎查村要积极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形成旗、乡、村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场硬仗,各苏木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农牧经机构建设,充实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到一级压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牧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牧区和谐稳定。

(二)加强部门配合。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旗农牧业局牵头实施,联合旗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卫计等相关部门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旗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汇报。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加强问题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清产核资工作,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嘎查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四)加强宣传督导。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发动广大农牧民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引导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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