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市朝阳区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021-05-06 10:50:25来源:朝阳区住建局阅读量:1071
2020年5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印发了《长春市朝阳区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区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长春市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40户,其中低保户35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5户。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强化设计图集、节能示范、抗震设防等技术、工艺、材料的推荐和使用,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经济、美观、适用、节能、防风、抗震,能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二)坚持农户自愿、政府支持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搞普惠制,把本地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各镇、开发区要从政策、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发挥政府引导、指导和督导作用。
(三)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的原则。危房改造要符合村镇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避免土地、资金的浪费。在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时,优先将居住在最危险房屋中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老年人纳入改造范围。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科学地控制危房改造建房面积和标准,强化农村危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
(四)坚持公正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审、镇级审查、区级核准”的程序进行申报。改造前后都要进行三级公示,公示内容为改造前公示补助对象名单, 改造后公示补助金额。要坚持政策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资金方面
(一)资金筹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和区组成,采取积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地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资金使用。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106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具有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贫困户类型由区级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5号)要求,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出具贫困户证明。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或《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简易评定方法,评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必须是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纳入危房改造台账范围内的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农户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各镇、开发区要优先改造农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人群危房,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优先解决好地震受灾贫困户和边境地区农村居民的住房安全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审核、区级审批确定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镇、村两级政务公开栏公示并在纸质档案中留痕。各镇、开发区要负责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补助15750元,在此基础上,长春市城区的农村危房改造,市财政补助标准为每户2000元,区财政D级危房每户补助2000元。
五、改造方式及标准
(一)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属整栋危险(D级)的可拆除重建,对通过加固能够达到安全住房的,在降低改造成本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加固技术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由农户自建,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改造、D级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可通过建设农村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各镇、开发区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住房的本体建设,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改造后的农房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原则上,3人(含)以下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修缮加固的按原房屋面积,未达到最低面积要求的,可以适当扩建。实行兜底政策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新建房屋可按照1人户20平米,2人户30平米,3人户40平米控制主房建筑面积。各街、镇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且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
2.房屋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以砖混结构为主,鼓励支持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围护结构禁止使用彩钢材料。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
3.配套设施。有厨房、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列入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要有基本的施工设计,具备卫生厕所等基本设施,实行人畜分离。在工程建设与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基本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吉建村〔2018〕18号)确定的最低建设要求,确保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
(三)技术服务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各镇、开发区要配备农房建设专业管理员,协调村级组织,对承揽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建筑工匠)与农户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街、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各镇、开发区政府要组织协调红砖、水泥、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和门窗过梁等常用构件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在保证危房改造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建设成本,并免费提供建材质量检测服务。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六、规范项目管理
(一)质量安全管理
各镇、开发区要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加强镇、开发区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加强镇、开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和业务素质。地震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通过对危房修缮加固实施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主要结构安全隐患进行鉴定,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各镇、开发区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做好现场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镇、开发区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操作手册,引导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二)传统民居、传统村落保护和风貌管理
1.传统民居、传统村落保护。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各镇、开发区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对传统民居进行加固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2.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各镇、开发区要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各镇、开发区应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三)完善档案管理
各镇、开发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吉建村〔2012〕22号)要求,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要将危改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确保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工程进度; 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四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四)注重信息报送时效性
各镇、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周报制度,要汇总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每周要定时上报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
(五)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区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围绕纪检、监察及审计等部门发现的问题和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检查和整改力度。并适时联合当地审计、纪检等部门进行自查自纠。要加强与财政、扶贫、民政、残联、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处理农村危房改造领域相关问题。严肃查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以及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补助资金未按要求及时发放、危房改造后质量不合格等问题。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区相关部门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考评制度,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健全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区住建局、 区财政局对各镇、开发区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综合评价各地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等情况。
七、实施步骤
(一)申报与鉴定阶段(1-5月):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将计划下达到各镇、开发区。在普查的基础上,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审、镇级审查、区级核准” 的程序进行申报。区相关部门根据镇政府审查意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危房改造申请进行鉴定复核,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实行村、镇、区全程公示制。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5月):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计划分解下达到户,并组织实施。于6月30日前完成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农户危房改造,强化农村危房改造中的安全、抗震、质量、造价、验收、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录入及日常调度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竣工验收阶段(5月-6月):各镇、开发区要加快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工作,实现竣工一批、验收一批。危房改造结束后要按照《吉林省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基本技术要求(试行)》逐户逐项检查,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综合验收、联合审核、资金拨付等环节,认真总结农村危房改造经验,抓好改造和节能示范典型,不合格的要按照标准整改到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操作流程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及时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户,确保资金安全、高效、透明发放到农户手中,真正使农村危房改造这项民生工程成为贫困户心目中的暖心工程。
八、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区住建局和财政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扶贫、残联、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贫困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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