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五原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2021-04-15 11:04:12来源: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阅读量:842
2021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五原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是对《五原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给予高度重视,并出台了有关政策。一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二是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对引导农村产权交易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系统意见,并成为各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三是2015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作为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规范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县农牧业与科技局制定了《五原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二、工作目的和意义
(一)推动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办法》是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指导性文件,《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营造良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环境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保障全县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权益。通过公开、公正、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证农村产权能够自由、有序的流动,提高农村产权配置效率和效益,有效发掘各类农村产权的市场价值,进一步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收入。
(三)有效促进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应用。《办法》的出台是全县农村产权“流转顺畅”的长效制度保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良好途径。
(四)有效防范全县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腐败风险。《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防止暗箱操作。”“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被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这些硬性规定,保障了农村集体资产依法依规公开入场交易,能有效防范全县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腐败风险。
三、工作开展措施:
文件出台后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措施:(一)阐明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经县级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
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防止暗箱操作。
(二)我县成立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统筹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农村产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牧业与科技局,负责县农村产权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县设立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设立交易服务站、村级设立交易服务室,形成县—乡镇—村三级一体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明确了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服务站、村服务室各自职责。
(三)交易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农村生物资产、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村集体福利采购、农村集体社会中介服务、农村小微工程等其他农村产权、农村集体股权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办法》提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资源资产的原值(净值)或已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办法》对交易过程的纠纷提出了解决途径,交易主体可通过协商、协调、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被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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