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昌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2021-04-15 11:05:16来源:昌图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571
2020年8月7日,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昌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昌政发〔2020〕5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昌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全部或1/2(含1/2)以上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农民。被征收或征用土地1/2以下的建制村农民,如今后土地继续被征收或征用,且达到其余全部土地1/2(含1/2)以上的,适用本范围。
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未满16周岁待其年满16周岁后适用本范围。
第二轮土地承包未明确人头的,以户为单位计算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标准。
二、参保办法
1.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时间、参保手续按照本修改补充意见发布之日起办理。以前的建制村被征地农民在《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出台以后发生的,适用本办法,但养老保险待遇必须从正式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手续后享受。
2.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所承担费用,以被征地农民所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标准为基数,政府按照其4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由县财政局拨付;集体按照30%的比例,由被征地农民所在的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个人负担30%。政府和村集体承担参保资金年限15年,超过15年以上年限,费用由参保人本人承担。
3.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镇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4.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从此意见生效之日起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畴。其参保时间均以被征地项目批准之日起计算执行。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最高标准作为基数(目前是每年每人3000元,以后随国家政策调整)逐年缴纳。即未满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畴,按照现行最高缴费档次参保;已满45周岁至未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参保可做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按照历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线(2011年至2014年最高缴费金额是500元,2015年至2018年最高缴费金额是2000元,2019年最高缴费金额是3000元);已满45周岁至未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从被征地后按照最高缴费档次参保;年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到龄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文件要求该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待遇不变,可按最高缴费标准和15年参保期限为基数,一次性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贴资金支付给被征地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一次性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贴资金支付给被征地人。
三、责任分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原则,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有效实施。县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或征用的统计核准和补偿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涉及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包括新生儿补地)、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和土地征用的占比率等问题和政策解释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参保业务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各镇政府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及组织实施工作。
四、其他
1.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缴以及待遇领取的标准和方式完全参照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2. 参保人员死亡的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办法退保,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可发放三个月基础养老金作为丧葬费补贴;其参保保费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的退保办法退还个人。
3. 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参保或自愿选择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贴资金,直接领取社会保障的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最高缴费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即3000元*15年*70%=31500元。
4. 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计算标准是缴费金额除以计算基数139再加上基础养老金108元,即3000*15/139+108=431.74元,此计算不计国家缴费补贴和利息,最终待遇按照退休当年实际计算为准。
5. 按照《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的文件要求,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县财政补发差额部分。
6. 对于失地农民一次性补缴以往年度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的暂缓征收滞纳金。
五、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昌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六、本意见如与上级新颁布文件要求不符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如有昌图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昌图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