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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试行)

2021-04-07 14:45:58来源:江州区政府办阅读量:12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提高农村住房防御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30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做好2020年村庄规划和农房管控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14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江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州区[含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镇规划区外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建设及管理。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三条  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建设必须符合实用性村庄规划要求。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的主体,江州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

第三章 规划管控

第五条  农房管控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制度。农房必需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第六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房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必须严格按实用性村庄规划建设,2019年2月机构改革前江州区住建局编制的村庄规划及经村民集体讨论决定的粗线条村庄规划,已经江州区自然资源局认可符合实用性村庄规划要求。尚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必须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交通、水利、林业等相关规划。严格按《崇左市新建农房及存量农房优化图集(试行)》(2020年6月)施工。

(二)节约集约原则。必须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建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拆旧建新、集中建房,原则上不得申请异地新建。

(三)规范审批原则。严格规范审批管理,做到按规划、图集审批、挂牌施工、持证动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四)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屯)审查、乡镇(街道)审批、县级监管”的分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房规划建设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

江州区住建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江州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推动“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和村庄规划管理范畴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江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地依法开展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违法占用宅基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管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指导村民会议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加强农村住房自治管理能力。

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村民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实施建设活动。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审批要求

第八条  无住宅或原有住宅需要新建、拆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农村村民家庭户可以申请建房。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以户主的名义提出申请。根据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1)填写相关申请内容,其中申请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为必填项。

第九条  农村建房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建房选址不符合相关规划的;

(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将原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三)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规划改造范围或需拆迁安置,申请原宅基地拆建的;

(四)违法占地、违法建房、“一户多宅”等未处理结案的;

(五)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已享受过实物分房、相关住房保障政策(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除外)或纳入政策集中供养和五保安置的对象,不再安排宅基地;

(六)在房屋拆迁已以货币或实物安置等形式予以补偿安置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建房标准

第十条  宅基地占地标准。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其占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等)限额如下: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造标准。农村住宅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建筑高度控制在14米以下;建筑退让要求:后退乡镇道路边应不小于5米,后退村级道路边应不小于2米,后退相邻建筑应满足通风采光及消防等要求。

第六章  建房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建房申请。建房户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原住宅权利证书(新建不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等。

(二)村级审查。村(居)委会审查建房户的主体资格、原住宅处置、建房方案等。经集体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 天。期满无异议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由建房户上报乡镇(街道)审批。

(三)乡镇(街道)审批。乡镇(街道)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屯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进行联合初审,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户的建房选址联合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建房户。

第十三条  使用林地、农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申请建房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对使用林地的。根据林业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后,再按宅基地管理办法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建房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

(二)对使用农用地的。实地踏勘(选址)后,由乡镇(街道)统一按农转用规定程序上报江州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再按宅基地管理办法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建房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

(三)其他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参照以上办法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建房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

第十四条  农房建设应当符合规划,涉及交通、地质灾害防治、水利、供电等部门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十五条  农房应按以下程序规范建设:

(一)定点放样。建房户向村(居)委会提供施工安全责任书,经村(居)委会审查后报乡镇(街道)备案,并申请定点放样。乡镇(街道)对原住宅拆除或处置、权利证书注销或变更结果、邻里纠纷等情况进行确认,通过后到现场进行定点放样。

(二)砌基验收。基槽砌基时,村(居)委会应当现场监督,及时报告。乡镇(街道)人员现场检查是否按照要求挖槽砌基。

(三)施工管理。乡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的跟踪管理,落实生活污水、环境整治配套建设。督促建房户严格按《崇左市新建农房及存量农房优化图集(试行)》(2020年6月)进行施工建设,按图集建设的给予适当补助。

(四)竣工验收。建房完工后,建房户应向乡镇(街道)申请农房竣工验收,乡镇(街道)应根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相关要求,开展现场验收,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待建房户按意见整改合格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五)确权发证。农房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建房户携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及测绘报告等材料,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建房户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相关要求施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需停工整改:

1.擅自移位建房的;

2.超占面积建房的;

3.擅自改变经审定的外立面风貌的;

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农房建设经批准后,由属地乡镇(街道)将建房审批情况在建房点公示,实行挂牌告示施工。建房公示牌必须放置在建筑立面视线可及范围内,且保证在开工至竣工验收期间挂牌到位。

第十七条  建房公示牌由主管部门统一提供样板,各乡镇(街道)统一制作。公示牌内容包括建房户主姓名、建房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审批时间和监督电话等。

第七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四到场”制度。乡镇(街道)对农房建设定期开展巡查监督,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即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到场人员需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发现问题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制度。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户在定点放样前必须自行拆除原有住宅,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在定点放样前要对原住宅处置情况进行确认,若未处置到位,不予动工。经文物主管部门等单位认定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不列入建新拆旧范围。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建房档案管理及检查通报制度。乡镇(街道)建立农村村民建房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农房建设档案管理,做到一房(户)一档案。实现建房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公开查询。主管部门要对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建设施工等情况定期进行抽检,建立通报制度,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房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拆除。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审批,对已建农房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指导农村村民建房,开展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中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导致新增违法违规建房的,给予责任人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违反相关纪律的党员干部,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不得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如有损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江州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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