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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合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2021-04-07 14:39:44来源:合山市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88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电〔2019〕115号)要求,确保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合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官网截图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二是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四是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五是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六是坚持属地管理,协同推进。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自治区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三、主要任务

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和流程,开展本辖区内除国家、自治区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配合做好辖区内由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江河湖泊等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市级层面统筹开展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对市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由市级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工作。我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除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层面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

(二)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我市人民政府统筹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由市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会同湿地管理机构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三)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辖区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除国家和自治区直接开展确权登记外的,跨县(市、区)范围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由市级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我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上级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四)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级层面统筹开展辖区内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级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好国有林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明确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

我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五)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

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市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四、时间安排

(一)2020年。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有序推动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我市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做法开展并完成辖区内除国家、自治区、市级层面直接开展以外的其它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并开展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工作。

(二)2021年。我市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做法,继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同时开展并完成本辖区内的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2年。我市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做法,按照自治区、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登记工作部署,完成本辖区森林自然资源和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四)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压实部门责任,倒排工期,有序推进。市自然资源局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将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协调配合。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上级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提供本部门真实、准确、可靠的相关基础资料或数据,协助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健全调处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和工作机制,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共同妥善处置权属争议,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五)强化经费保障。市人民政府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的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到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六)加强宣传培训。市人民政府以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重大举措和工作进展与成效,增强社会认知度,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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