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市东兰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2021-03-25 10:51:37来源: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4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行为,切实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组通字〔2020〕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兰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项目资金收入缴存
第三条 效益为上原则。依据当年村集体的经营收益情况(指净收入),确定合理的分配额度和比例。建立健全以丰补歉机制,收益较多的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发展优先原则。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同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成员权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分配水平可持续。
第五条 同股同权原则。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公平公开、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六条 底线红线原则。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两委”换届、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换届或经营管理层调整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第三章 分配范围
第七条 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范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益、投资收益、入股分红、服务性收益、资产租赁所得、资源发包收益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缴纳税费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上年度未分配收益。一次性或集中收
取的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进行分
配。
第八条 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范围。财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等筹资筹劳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财政扶持发展集体经济资金,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归村集体所有,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
第九条 其他定向分配收益范围。征地补偿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补助、资产处置收益、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 经营管理成本范围。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第四章 分配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部分,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年度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时,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村集体公共积累和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 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管护集体公益设施,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和管护农民集体受益的农村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等。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的,全部转为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福利费比例不超过30%;可分配收益超过10万元的,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30%。
第十二条 提取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如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文化文体活动,帮扶五保户、贫困户、困难户,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脱贫致富能手、模范村民等。可分配收益超过10万元的,福利费提取比例不高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20%。福利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数额内,不得用于减免水电费、环卫保洁费(个人负担部分)等应由村民个人支付的生活性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村集体经济当年可分配收益,在缴纳各项税费、提取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收益可以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按股权设置方案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在面向成员分红时,利用财政扶贫资金所取得的收益,向未脱贫户和脱贫尚不稳固的脱贫户倾斜。
第十四条 其他分配。其他收益分配是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可以用于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适当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对农户投资建设的公共农业设施、发展村集体号召的主导产业进行补贴等。
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纯收入相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15%确定,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对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补贴,年度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时,不得提取村组干部报酬待遇补贴;年度可分配收益在10—60万元之间的,按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年度可分配收益超过60万元的,按不超过5%的比例提取。
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的集体经济收益不得用于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补贴: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山林、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财政扶持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定投入固定回报等形式获得的收益;通过征地补偿、森林生态公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益;通过处置集体资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获得的收益;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整合涉农资金获得的收益。
第五章 分配程序
第十五条 核算实绩。在收益分配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的监督下,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经营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及其他收益。在此基础上,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可分配收益。
第十六条 确定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社管会)根据年度可分配收益情况,按照本管理办法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研究提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包括分配范围、分配金额、分配项目及占比、使用方向等),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后,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收益分配方案中,应就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取得的收益分配情况作专门说明;如列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发放奖励和村干部报酬待遇补贴,则一并提出奖励方案、补贴方案。
第十七条 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集体经济资产和收益情况,指导村党组织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完善收益分配方案。然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社管会)将收益分配方案提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和相关受益人签字确认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将收益发放股权户代表和相关受益方。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由村“两委”负责管理和按规定程序开支。年度收益分配工作应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 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方案、“四议两公开”记录、乡(镇)人民政府反馈意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公示公开内容、收益分配签字表等,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及时汇总所辖行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及收益分配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农业农村、民政、审计局等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压实监管责任。县委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纳入巡视巡察内容,县人民政府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纳入审计内容。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财政局每年要对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梳理,明确各行政村集体经济财政扶持资金中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金额。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的财务监督管理。各乡(镇)承担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日常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落实监管措施。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财政、农业农村、民政、审计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成工作组,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监督、检查、审计、指导,每年至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开展一次审计检查(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2021年村“两委”换届前进行1次全覆盖审计,以后至少每3年开展1轮全覆盖审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入村检查集体经济收益运行情况,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公开公正、阳光透明,防止“变现”和变相私分集体资产,防止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二条 强化民主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快实施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实施,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记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收益分配管理要纳入财务预决算,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收益分配方案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同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严格纪律要求。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严禁未经“四议两公开”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优亲厚友;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接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需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所得分红收入应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弥补亏损、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支持村集体公益事业等。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集体股占比达到30%以上的,除特殊情形或特殊需要外不宜再提取公积公益金。
第二十四条 加强调查研究。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调研指导组深入村屯,妥善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2月28日印发的《东兰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兰农局发〔202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自然村(屯)、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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