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1-03-16 10:12:43来源: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公布凌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已批准征收的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原标准执行。已批准征收的土地,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尚未公布的,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新标准执行。
三、非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的苗木、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规范征地程序,严格实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开制度。县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土地依法上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自然资源、征地、拆迁等有关部门应将负责实施具体地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及人员名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程序、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及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和规划方案,在乡(镇)、村(包括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六、本补偿标准与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凌云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凌政发〔2019〕3号)自即日起停止实施。
凌云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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