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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资溪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3-15 15:47:27来源:资溪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04

各村(居)委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强化建房审批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将《资溪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严格贯彻执行。

注:为更好的服务群众,暂定每周二为办证日。

鹤城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资溪县人民政府

资溪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以建造自用性住宅的土地,包括厨房、厕所、禽畜舍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用地。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资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本着充分利用老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山荒坡地、废弃地的原则。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第五条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六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或转让集体土地。

第七条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其宅基地所有权属本集体所有。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农村村民因住宅建设申请使用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集镇以及村庄建设规划,鼓励自然村农民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聚,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的要求建设农民新村。农村村民在县城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并需取得建设规划部门同意。

经过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中心村及村庄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所占用的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进行分解,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乡(镇),分解下达的计划指标不得突破。

第三章农村村民申请住宅条件

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m2,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m2。

第十一条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无房户;

二、原住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或影响城市规划,村镇规划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拆除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原宅基地灭失的。

四、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暂行法第十一条申请条件的;

二、原使用的宅基地已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面积标准的;

三、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将原住房改变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申请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同意通过的;

五、申请位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集镇、村庄和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规划要求的;或座落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压覆重要矿床的;

六、申请位置占用耕地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通过的;

七、申请位置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

八、申请位置有土地权属争议或有其他重大利益争议尚未调处的;

九、在城市规划或集镇规划需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原使用的宅基地未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面积标准而申请宅基地的,新建住宅后必须退出旧宅基地,并在申请宅基地审批之前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所交出的旧宅基地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使用者不再享有包括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和权益。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建房用于经营性或改变批准使用性质的,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占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十六条城镇非农业人口建住宅,应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兴建住宅的,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7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在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申请人凭经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到国土资源所领取《资溪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如实填报之后,分别送达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的,分别在《申请表》中有关栏目签署初审意见。其中村民小组的初审意见包括村民会议及张榜公布等情况。

第十九条申请人持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的《申请表》以及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三及第五、七项等资料到国土资源所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之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所整理汇总分批上报资溪县国土局,并由资溪县国土局进行审核,上报资溪县国土局审核材料包括:

一、农村村民个人使用宅基地申请书;

二、《申请表》;

三、与原件核对一致的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四、申请土地所在地块的局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并在图上对具体位置进行标注;

五、属原址改建的,需提供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六、分批上报的《宅基地申请送审分户明细表》;

七、在城市规划区内,还必须提供《建设用地位置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对农村村民基地申请的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国土资源所的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资溪县国土局在接到国土资源所分批上报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20天内完成审查并整理汇总分批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资溪县国土局10天内办理完毕有关宅基地审批手续。

审批机关因规划或政策的重大调整,在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暂不审批的或不予批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小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经批准的宅基地,由国土资源所会同有关人员按照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四至、边长和面积到实地放线定桩,并在取得由县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申请人方可开工建房。

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应在房屋建成以后的60天内到国土资源所申请验收,经实地验收合格的,由国土资源所到县国土局统一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由国土资源所收取土地证工本费,土地证选择普通本的按5元/证的标准收取工本费,选择精装本的按20元/证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占用耕地的,由乡(镇)财政所按11.25元/证的标准收取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没有进行开垦补充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到国土资源所向政府交纳耕地开垦费、防洪保安基基金、菜地开发基金,所有收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进入财政。除此之外,乡(镇)、村、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审核)过程中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供电部门不得供电,自来水部门不得供水。

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非法占用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对主建筑超占的非法占地,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标准为:占用非耕地的1-10元/m2,占用耕地的10-20元/m2,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拆除并处以罚款。罚款收入由国土资源部门使用专用票据统一进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拆房退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乡(镇)、村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并由县人民政府责令乡(镇)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不履行保护义务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当事人,由国土部门处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乡(镇)、村、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不受理、不审核,或在审批中乱收费,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凡本县发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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