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安福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经费奖补办法
2021-03-09 16:17:13来源:安福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20
为调动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积极性,强化推进并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制定我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经费奖补办法。
一、奖补对象及要求
1、对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安福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8﹞125号)既定的流程开展清产核资,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含10月31日),将本村及村内各村民小组清产核资报表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填报数据真实、准确、无误并通过县级验收的行政村,根据2018年8月18日县委办抄告单给予奖补;没有通过县级验收的行政村,不予奖补。
2、对超过2018年10月31日仍未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未将本村及村内各村民小组清产核资报表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影响全县工作进度的行政村,不予奖补,并对所在乡镇取消农业农村工作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二、奖补标准
对通过县级验收的奖补对象,县财政将给予每村1万元的奖励。
三、奖补程序
奖补严格按照村委申请、乡镇审核、县级验收和财政拨付四个程序进行。
1、村委申请。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行政村,由村填写《安福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经费奖补申报表》(见附件),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清产核资工作验收申请。申请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今年11月5日。
2、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经、财政、国土、林业等专业人员,对申报村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是否按既定程序及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一次通过初审的或经过整改后通过初审的,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通过乡镇审核的,提交县级验收。提交县级验收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今年11月10日。
3、县级验收。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组成由农业、财政、国土、林业等单位专业人员参加的验收组,对申报村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县级验收,通过验收的,由产权制度改革办签署验收合格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奖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完成县级验收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今年11月30日。
4、财政拨付。县财政根据县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奖补申报村清产核资工作经费1万元,并及时拨付至该村二级账户。完成资金拨付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今年12月10日。
四、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并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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