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安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1-03-05 16:42:24来源:吉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76
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吉安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3月15日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及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改善供给侧结构,释放政策红利,加快推进全县现代农业发展,结合吉安县实际,参照其它试点县做法,现就做好我县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以下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有效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为全县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促进农民脱贫、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创新试点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顺利推进。
二是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四是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五是探索推广。根据县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三农”金融需求,探索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促进农村要素市场发展,推动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引导农村土地资源权属的价值实现。总结我县并借鉴其他地区农村产权融资试点的先期经验,加强各方协调配合,探索有效路径和方式,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相关部门深化试点工作。
(三)试点范围。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公布的名单为准,吉安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公布为江西省十个“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之一。开办“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在县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乡镇营业网点,原则上应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县域实际,我县的试点工作将按照先“法人金融机构——涉农银行业分支金融机构——全面铺开”的方式,先试先行、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二、试点内容及任务
(一)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1.规范合同,建立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在保持和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导鼓励承包户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均需签订规范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流转地块坐落位置、流转面积及四至、流转期限、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合同签订后到所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乡镇、村要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和土地流转档案。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的登记机构对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按照先对无纠纷的流转土地先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则,尽快完成对有贷款需求的土地经营权人颁发《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探索实行统一登记,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创造先决条件。
2.探索建立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备案制度,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贷款抵押试点的抵押登记方式。要按《吉安县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吉县办字(2015)85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农业局及乡镇经管站在登记、评估、流转、租赁等方面的职责和作用,在县为民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窗口,专门行使流转、抵押登记、指导评估等职能;形成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清单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进行抵押贷款;对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抵押登记;对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县政府授权县农业局对有贷款需求的土地经营权人颁发《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对流转合同及其经营权进行行政登记确认。对有融资需求的流转土地经营权人,参照房产抵押他项权证的做法,由县农业局出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交由承贷银行进行抵押登记备案(具体登记办法由县农业局另行出台文件)。
(二)培育收益价值评估机构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尚未健全前,由县农业局牵头,国土资源管理局和金融机构配合,共同对全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按照“水稻、果业类、经济作物类”等三个分类标准,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进行测算,确定一个阶差式的评估基准价值,对全县确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制定一个评估指导价格目录,作为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评估价值的一个参考价,金融机构根据参考价无偿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进行现场评估,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报农业局备案。评估指导价格制定时应充分考虑承包经营权及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地面作物预期收入等因素。
加快建立或引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中介机构引入须经县农业局等部门联合审核符合资质条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有偿评估。农业局要根据评估因素,适时修改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评估价格指导目录,以引导中介机构科学评估价值,出具准确的价值评估报告,各金融机构应统一认可其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开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
1.制度先行,创新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要结合信贷管理实际,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信贷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审批权,同时,向乡镇网点下放“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审批权,明确赋予乡镇网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自主权。
2.规范银行贷款操作流程。贷款银行要严格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行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实行市场化操作,切实防范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及操作风险。
(1)贷款对象。主要用于经流转后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工商部门或农业局等专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具有一定比例自有资金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个体。
(2)贷款条件。主要是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设定抵押:一是经营土地面积10亩以上或投入10万元以上的,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种养殖业、现代休闲农业以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业项目;二是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的;三是依法经营,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土地性质,不超过本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四是对符合农业保险条件的产业,原则上要求参加农业保险;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3)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农业培育(包括种苗、肥料、工资、养殖等),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配套设施,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经营加工、农业休闲等农业产业、土地承包费用的支付等。
(4)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按照土地流转的实际面积、流转收益评估价值、贷款期限、借款人经营状况、信用条件、还款能力以及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贷款期限。由贷款银行根据贷款用途,按照农业生产周期,综合考虑剩余承包期、偿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限,也不得低于3年。
(6)贷款利率。由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综合其经营项目、信用记录、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要求执行贷款基础利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20%、其他金融组织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
(7)贷款发放和归还。贷款银行要依据土地流转特点,合理设计信贷产品,科学确定还款方式,提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适应性,以方便借款人为前提,合理选择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归还渠道。
(四)建立贷款风险保障机制
要指导保险行业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扩大产业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引导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应该推行“单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对额度较大的贷款,可以探索“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财政惠农信贷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模式,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为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标的物。
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县财政局要积极探索采取财政贴补、利息补贴、壮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设立风险补偿释放金。县财政参照“财政惠农通”的做法,先按1:8的比例出资设立1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并根据贷款进度按照100万元的整数倍及时对风险补偿金进行追加。对金融机构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发生风险的,按实际损失部分按每笔30%对其进行风险补偿。
建立风险补偿追偿机制。金融机构对贷款损失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清收,力争追回所有代偿损失。对已追回的贷款损失,由县财政风险补偿金分担的贷款损失,金融机构应及时返还县财政设立的风险补偿金账户。
(五)探索抵押物处置方式
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当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对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可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处置:一是转让。依法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二是变更。依法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三是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是诉讼。当贷款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五是其它合法形式。
(六)加大货币政策扶持和监管政策支持。人行吉安县支行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等政策性贷款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支农再贷款限额,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监管部门要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最大化释放政策红利。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15年11月——2016年1月)。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合同;做好先期试点乡镇土地确权颁证、抵押登记等前期工作。县各相关部门、试点乡镇以及试点银行共同配合,做好项目推介、联系对接、调查、项目筛选等有关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2016年1月——2016年3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文件精神,制定印发《吉安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吉安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运作模式,增加试点乡镇;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第三阶段:试点发放(2016年3月——2016年6月)。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每家银行筛选3个以上客户,于2016年6月底前正式签约发放。
第四阶段:总结推广(2016年7月——2017年12月)。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前期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有关制度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广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吉安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法院、县农业局、县委农工部、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行吉安县支行、银监办、金融办及驻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落实省指导小组有关“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试点,督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统筹协调试点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吉安县支行,支行行长曾繁豪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协调及推进工作。
(二)建立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制度。县工作小组要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试点工作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协调研究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做好统计评估。人行吉安县支行要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并做好我县试点业务量的统计工作;会同县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形成我县试点工作报告上报省指导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试点启动后按季度向县工作小组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政策建议。
(四)明确责任分工。县人民政府根据试点工作要求,负责指导“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县人民政府要对试点工作负主体责任,建立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试点条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支持政策,同时指导乡镇网点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定1名联络员,并将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县工作小组办公室(县人民银行)。
县政府办: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
人行吉安县支行: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牵头起草《吉安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吉安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指导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完善实施细则、深化抵押贷款业务;向上级行争取专项政策支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支农再贷款。
县委农工部:对全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加强政策指导。
县农业局:配合人行吉安县支行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开展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登记,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统一颁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清单;探索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牵头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指导价格目录;探索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工作;指导和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以及政策咨询服务;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下逐步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
县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吉安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吉安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指导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完善实施细则、深化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县银监办:研究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处置指导意见》,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处置办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处置机制,会同相关部门修订贷款管理办法,指导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完善实施细则、深化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县财政局:探索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补偿基金,对有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抵押贷款损失给予风险补偿,并对抵押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
县法院:研究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物处置方式,在发生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债权诉讼时,稳妥处理金融纠纷,简化处置程序,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权属变更后的相关工作,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监督服务体系。
县发改委: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良好信用环境。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进工作,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指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对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合同当事人请求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协助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资金情况、信用情况进行初审。
各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结合本工作方案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分别制订完善本系统内实施细则,拟定推进方案,加大推进力度。
涉农保险机构:负责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切实发挥农业风险保障作用。
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壮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积极探索多元化担保方式,提高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担保力度。
五、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行吉安县支行、吉安县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如有吉安市吉安县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吉安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