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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城县农村保障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3-04 17:35:39来源:石城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39

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石城县农村保障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石城县人民政府

石城县农村保障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保障房管理,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村〔2016〕40号)和《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农村保障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石府办字〔2016〕107号)、《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府办字〔2017〕138号)精神,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和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农村保障房使用运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保障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在行政村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兜底保障农村特困群众住房安全,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公益保障性住房。

(一)允许部分因灾困难、临时救急等非“四类对象”临时过渡居住,或由乡(镇)村收回作为村民公益活动场所等,避免资产闲置。

(二)严禁擅自将农村保障房用于租赁、交易以及产权变更。

第四条农村保障房的建设和运行坚持“政府主导、村级主体、社会资助、集中管理”的原则,采取“拎包入住、分户生活、灵活流转、村级维护”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参与资助建设农村保障房。

第六条农村保障房所有权归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利用入住对象原宅基地分散建设的农村保障房建成后,其宅基地使用权收归村集体,保障房入住对象仅有房屋使用权。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所在辖区农村保障房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规范农村保障房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积极筹措经费,确保农村保障房的有效运转和长期使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农村保障房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村委会具体负责农村保障房的产权管理、日常维护等工作,应建立存量农村保障房台账,明确保障房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农村保障房的各类设施正常运转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第九条完全无经济能力或无劳动能力,且确实需要政府兜底解决住房保障的农村危房户或无房户,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对象”特困人员,可以申请入住农村保障房。

第十条凡符合第九条规定且有入住意愿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人填写《申请入住农村保障房登记表》,经所在地村委会核查并张榜公示5日,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入住农户须与所在地村委会签订入住协议后,方可入住。在农村保障房居住期间,生活以自理为主,应自觉遵守农村保障房日常管理制度,爱护公物。

第十二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入住农户应退出农村保障房。

(一)入住对象一人户死亡的。

(二)入住对象户主或户内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安全住房,或其法定赡养人有能力提供安全住房的。

(三)入住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经所在地村委会核查和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已不符合相应住房安全兜底保障条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第十三条实行自愿退出方式和村级评议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的方式进行退出管理。入住对象已不符合政府兜底解决安全住房的,由所在村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评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办理退出手续并腾房退出。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平时核查掌握的情况直接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农户进行退出认定。

第十四条农村保障房入住户在迁出保障房时,应确保公共财物的完好无损,缴清应承担的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经所在地村委会确认无误并双方签订《保障房财物移交确认单》。

第十五条对逾期不腾退住房的退出对象,由所在地村委会按市场价格收缴租金;对违规使用农村保障房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拒不退房的,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住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有权责成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乃至触犯法律法规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迁出农村保障房。

第十七条对退出的农村保障房,所在地村委会应及时调济给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或用作社区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对空置的确需采取出售方式处理的农村保障房,由所在地村委会报经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同意后,按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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