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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远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3-03 16:18:14来源:安远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安远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5月2日

安远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经济体制创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规范”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运行机制,根据《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4〕18号)及《关于在全省开展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15〕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为目标,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为方向,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使农民依法获得集体资产股份分红收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规范、利益共享、保护严格、监管有力的集体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农村集体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现代产业运行体制。

二、目标任务

2017年选择欣山镇濂江村、天心镇高塅村、三百山镇唐屋村和黄柏村等3个乡(镇)的4个村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先行先试、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方法,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实现资源资产化、资产股权化、农民股东化、农村社区化,9月底前全面完成试点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的原则。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搞“一刀切”。

(二)坚持依法依规、“三个不变”的原则。改革的重点是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掌握的资源性资产也可纳入量化范围),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公益性资产要加强管理,做到依法依规,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经营等权属不变、非经审批土地用途不变、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变。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试点村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实行“一村一策”、分类指导,稳妥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四)坚持广泛协商、科学界定的原则。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广泛协商,坚持尊重历史、成员劳动成果积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标准一致,程序公开,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权益。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准备阶段(2017年3月—2017年4月)

1.成立机构。试点乡(镇)要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试点村党支部、村委会承担改革试点工作直接责任,要成立由村民代表、村理财小组成员、村小组长、村务理事会成员参加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宣传发动、清产核资、清人分类、股权配置、机构设置等改革工作。

2.制定方案。试点乡(镇)和试点村要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分别制定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实施方案。方案要包括改革的原因、范围、对象、方式、程序、预期成效和后续管理等内容。试点村实施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3.宣传动员。通过进村入户走访,召开村组成员大会、党员干部会议、村民小组座谈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收集干部群众意见,并通过广播、黑板报、宣传册、村务公开等方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程序和相关政策法规,统一思想认识,调动参与改革的热情和积极性。

4.业务培训。县试点办要开展对乡(镇)、村组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清产核资、清人分类、股份量化操作、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7年5月—2017年7月)

1.清产核资。成立由乡、村联合组成的清产核资小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制定清产核资方案。对村(组)所有各类资产资金资源(即农村“三资”)进行全面核实,并登记造册。在清产核资时,要注意区分集体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和数量,对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权益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资产清理完成后,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结果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粮部门备案;涉及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资产的,还需报县林业部门备案。

2.清人分类。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组成清人分类小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以现有户籍在册人口为基础,填写《人口调查登记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印成册,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认真做好户籍不在册对象的调查登记,如户籍制度改变、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服兵役等人员的调查,切实掌握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登记汇总后将《人口调查登记汇总表》公示7天以上。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编制成员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粮部门备案。

3.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依法的原则,充分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和集体经济收入构成等实际情况,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合理确定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项。重点对经营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非经营性资产(如公益性设施等)原则上不进行折股量化。

4.股权配置。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组成股权设置小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制定股权设置方案。股权设置宜简化,不宜复杂,设置成员个人股为主。原则上凡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享有股份。股份配置实行一户一证、分户不增、并户不减、增人不增、减人不减,配置到人。是否设置集体股及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5.编制清册。试点村组根据股权设置方案的规定,计算股份数量,编制股东清册,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经校对无异议后建立正式的股东清册台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6.成立颁证。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成立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并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部门备案。县人民政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组织证明书。

7.股权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股权确定后,要及时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特殊情况可以按照股份合作社章程,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权的20%,因人员、资本变动等实际情况而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8.资产运营。股东(代表)大会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初预算、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进行资产经营时要以集体资产的安全稳定和保值增值为前提,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

9.收益分配。集体土地被征占补偿收益、开发收益、发包、租赁等收入都要纳入集体收入实行按股分红。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实行年初预算制,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费用和公共服务开支在年初预算中体现。当年可分配收益,先扣除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经费、公共服务开支费用、发展资金等费用后,剩余部分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10.监督管理。将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变更、交易以及成员名称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归档管理。股份合作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安远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实行规范管理。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支分配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必须自觉接受各级农经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农经部门要履行工作职能,每年开展一次股份合作社的审计工作,及时纠正和发现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保障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民主管理权及成员各项合法权益。

(三)试点总结阶段(2017年8月—2017年9月)

1.档案整理。改革试点完成后,要及时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并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人口调查登记表、实施方案、股东清册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检查验收。改革试点工作完成后,县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全面试点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

在2017年扩大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2018年扩大试点。

五、扶持措施

(一)落实税费扶持政策。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营中的税收优惠条款,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改革,调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保障试点工作经费。加大财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保障试点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盘活土地资源。对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积极鼓励和支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地产登记;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改造和开发经营的,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探索以征地留房方式,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增加物业,并在有关用地批准文件中明确权利主体,作为办理不地产登记的依据,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四)发展集体经济。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允许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及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宅基地整理复垦节余的土地或盘活集体闲置不动产,依法开办企业,壮大集体经济。所有翻建、改建、新建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审核和管理。

六、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相关乡(镇)、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县、乡、村三级共同抓改革的强大工作合力,强力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及时对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县农粮局负责试点改革的日常工作;县林业局要对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资产的调查等方面给予支持;县水利局要对山塘、水库等水利资源资产的调查等方面给予支持;县人社局要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县公安局在清人分类、户籍管理上给予支持;县民政局负责村改居后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的指导;县监察局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督办;县财政局负责资产会计事项的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县国土资源局要落实土地扶持政策,给予土地确权登记并依法减免相关规费;县市监局负责工商登记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县城建局负责做好试点村的相关规划并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县法制办负责审核把关各项政策文件;其他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先进典型,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四)强化指导服务。县乡两级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主动帮助基层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要指导做好归档工作,加强对改制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培训。

(五)强化工作考核。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将改革试点工作列入乡(镇)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评的内容。通过建立改革台账和通报制度,督促推进日常工作。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农经队伍,切实履行职责。

(六)强化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改革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县监察部门要会同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改制中弄虚作假、隐匿资产等违纪违规行为,对资产处置不当引发群众集体访等社会矛盾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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