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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湖区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2-19 15:51:25来源: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129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青山湖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青山湖人民政府截图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稳步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本着“自愿申请、尊重历史、符合事实、依法登记”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计划在2020年7月底之前完成湖坊镇辛家庵村试点登记发证工作,并且力争在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京东镇、湖坊镇、塘山镇、高新园区的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实现“应登尽登”。

三、工作原则

(一)权属合法,面积准确,尊重历史;

(二)依法依规,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三)有序推进,应登尽登,应发尽发;

(四)自愿自选,依申请登记,免费发证。

四、明确政策

(一)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面积标准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即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均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二)超过面积的,按分阶段、分类型予以认定

1.房屋建设在1982年以前的,房屋建设使用至今未扩大的,根据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2.房屋建设在1982年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至1987年1月1日实施《土地管理法》期间,且在《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今未拆除、改建、翻建且用地未扩大或经依法批准拆除、改建、翻建的,经用地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镇(园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证明材料,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3.房屋建设在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的,所占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部分的面积在证书附件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等情形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根据1999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城镇居民在农村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三)“一户一宅”认定原则

本农村集体成员以户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一个户籍号为一户,户籍的认定以区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为准,一户只能依法登记一处宅基地(继承除外),登记发证的权利人以户籍登记信息中户主为代表。

(四)“一户一宅”之外宅基地的认定原则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成员或非本集体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应予以登记发证,并在不动产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1999年1月1日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发证,并在不动产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1999年1月1日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房屋及宅基地只进行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

3.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并通过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

4.非本农村集体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经批准异地建房占用宅基地且无土地权属争议的,可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5.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6.以上情形只调查入库不确权登记发证

(1)除依法继承或赠与外,农村村(居)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及以上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土地权属不明或争议未解决的。

(3)土地违法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4)村民拥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5)小产权房。

(6)因政府明确该片区域需拆迁的。

(7)因支持高铁东站建设涉及罗家镇集体土地拆迁的。

五、实施步骤

(一)全面启动、宣传发动阶段

制定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区政府组织召开全区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启动会议,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外业调查。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负责,各镇(园区)协助配合,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调查队伍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目前该项工作已基本完成】。

2.公告公示。根据调查队伍提供的数据,村委会立即启动登记发证公告、登记公示发布工作,并在村民小组张贴,使广大群众知晓。经30天公示且无异议的,及时受理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分步实施,先易后难。

(1)优先登记类型:对土地权属来源材料齐全、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无权属争议的,以及已审批、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农房,经核实,补充完善房屋信息后,优先纳入不动产登记平台,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2)一般登记类型:对权属来源不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难以认定、分户条件难以把握、存在继承、离婚析产等情况的,需经村民小组和村、镇(园区)三级确认并公告无异议后,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4.综合受理。农民申请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及申办所需的证明材料,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填报,收集整理后到所在镇(园区)进行复核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终审。各职能部门根据权籍调查成果统一出具各业务所需的证明材料,能通过沟通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再要求群众到相关部门索取提供,普遍适用的批准材料、证明材料等,不得要求群众分别重复提供。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对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成年份及分户认定等情形以组、村、镇(园区)三级确认的方式进行,确认后形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作为权属资料使用。

5.登记发证。由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各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6.建立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立完善我区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结合日常不动产登记业务,对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和系统维护升级,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

(三)总结阶段

归纳总结我区农村房地一体统一登记工作经验,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实施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提供基础保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山湖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委信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镇(园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区自然资源分局,履行职责分工,切实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明确分工协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指导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发挥牵头作用。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户籍表及户籍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房管理等本职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提供房屋信息和统计台账等相关资料。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工作经费。

区委信访局:负责协助做好有关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各镇(园区)政府:负责组织镇、村、组干部参与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和争议调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土地、房屋权属调查的现场指界和确认工作;配合作业单位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工作;负责本行政范围社会稳定工作。

村级组织:负责组织村民组召开村民大会,集中宣传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推举村民代表协助调查队伍做好房地一体调查指界确认工作;协助做好本村内各村民组之间的权属纠纷协调工作;配合作业单位开展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做好村属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工作。

村民小组:负责召开村民大会,通知各农户准时到现场指界和确权;协助做好本村民组内的土地、房屋纠纷调解工作;负责收集本村民组各农户户主、人口信息,土地、房屋相关权属来源资料等;配合作业单位做好本村民组房地一体权属确认工作。

(三)严格工作纪律。各镇(园区)、村、组负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严禁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未经依法处理的地块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严禁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与“两违”整治等其他无关工作进行捆绑,存在与工作进行捆绑的要立即与之割离。涉及违纪违法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严禁“搭车收费”。全区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已由市财政保障,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在工作开展中要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格工作督查。区政府督办室要加强对镇(园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督查,对成效显著的镇(园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达标的镇(园区)进行通报。

如有南昌市青山湖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青山湖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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