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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02-19 10:58:18来源:柳北区自然资源局阅读量:1301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我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房管控相关职责分工的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6号)、《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指南(试行)》(桂房治办〔2020〕3号)、《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农业农村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柳资源规划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农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工作,结合柳北区(含北部新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柳北区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长塘镇、沙塘镇、石碑坪镇、白露街道办事处的新增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明确审批职责分工

(一)在农房管控具体工作环节中,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沙塘镇、石碑坪镇由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负责,长塘镇及涉农街道由柳北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涉及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处理、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等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农房设计图集编制、质量安全、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涉及指导农村分户、农房门牌发放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涉及纳入村规民约的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新增宅基地审批和相应的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报柳北区农业农村、柳北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三)白露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其中,按规定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房规划许可项目须经柳北区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条件,其行政许可决定须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核,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方可交由白露街道办事处核发行政许可证件。

(四)柳北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宅基地上的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和白露街道办事处行使职权,委托后沙塘镇、石碑坪镇的农房规划管理由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负责指导、监督。

(五)宅基地建房项目竣工后,由受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六)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由柳北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农村宅基地农用转用审批。由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负责沙塘镇、石碑坪镇)、柳北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长塘镇及涉农街道)按批次用地每半年一次性向柳北区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农用地的转用申请。

三、审批、备案、监管工作要求

在严格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6号)《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指南(试行)》(桂房治办〔2020〕3号)、《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农业农村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柳资源规划发〔2021〕2号)规定的审批、备案、监管流程规定的基础上,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农房规划控制与选址要求。

1.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上建房项目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遵守《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覆盖的区域,还应符合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

2.农村住房应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道管理范围,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3.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标准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4.铁路两侧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各后退50米以上。

5.沿河道管理范围两侧建设,其后退河道管理范围界线距离在满足其它有关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15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沿山体周边建设的,其后退与建筑基地相同标高的山体自然坡脚线的距离不小于是15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农房设计和施工管控要求。

1.农房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2.新建农房应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房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进行管控。新建农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且农房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底层高度原则上小于或等于3.5米,二、三层高不宜超过3米,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层计算层数,建筑总高度原则上小于或等于11米,屋面构造形式采用全坡屋面或半坡屋面形式。

3.新建农房实现带图审批。建房户应从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标准图集中选取,严格按照方案图纸控制外观风貌。农房设计方案没有选择合适标准图集的应当自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建房户在开工前必须要把所建房屋的彩色效果图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完工后风貌效果要与效果图一致。

4.农房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或具有资质证书的的村镇建筑个体工匠施工。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房建设施工质量监管,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

(三)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要求。

1.各镇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时一并审批办理农用地转用。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宅基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先行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2.每半年汇总农用地转用情况,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负责组织编制(沙塘镇、石碑坪镇)、柳北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长塘镇及涉农街道)农用地转用材料(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并在三级联审系统中进行上报,分批次对农用地转用情况下文确认。

3.柳北区(不含北部生态新区)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柳北区人民政府在进行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时书面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暂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安排补充耕地指标,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补充耕地方案,逐级上报审核,待实施补充耕地项目产出补充耕地指标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逐级上报审核;北部生态新区由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主管部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编制补充耕地方案,逐级上报审核。

4.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柳北区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的情况建立台帐,并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按规定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及时将宅基地坐标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农房管控的重要意义,按照“县级指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按职责分工全面正确履职。对职能配置与上述职责分工要求不一致的,要尽快调整到位。对依法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要强化监督责任落实,同时各主管部门要做好跟踪服务指导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和白露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压实乡镇相关部门、村级组织以及村民小组的责任,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相关执法职责,及时准确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责。村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规划许可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做好与资格审查的衔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作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房管控常态化协调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切实管住管好农村住宅建设。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各环节工作联动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三)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各镇人民政府、白露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巡查,督促指导被许可人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发现和清理乱占耕地建房等严重违法案件。

(四)推进委托第三方中介测绘机制建设。按照“多测合一”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新增宅基地审批相关测绘机制。由柳北区人民政府、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地形测绘、放线、验线、规划核实等环节的中介测绘服务费用,结合中介测绘成果开展现场实地审查工作,保障业务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率,减轻农民负担。

(五)落实工作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农房审批管控队伍建设,长塘、沙塘、石碑坪三镇和白露办,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增招聘2-3名协办人员,配齐配强工作力量,配备满足办理业务需求的办公设备;要强化业务工作培训,提升业务能力,重点加强乡镇“四所合一”机构的队伍和政务服务能力建设。要做好资源信息共享,为经办机构在规划、审批、监管等方面工作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柳北区人民政府、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房管控涉及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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