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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南宁市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21-02-05 10:51:22来源: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17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本县集体土地征收的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并负责部分重大项目的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是签订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协议的主体(甲方)。

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文广体旅、市场监管、税务、林业、供电、信访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和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结合我县政府购买服务实际情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政府采购手续,鼓励由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征地拆迁安置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费用。
 
第四条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划分为六个征地区片。项目涉及行政村(社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按所在区片标准结合地类执行。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所在行政区周边农村组织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单位向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限内,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税务、供电、供水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征地机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核准后,由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三条 权利人对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上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权利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第十五条 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被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提存手续,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整理相关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格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格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用等。

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区位、类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

青苗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征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乘以相应区片、地类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格计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过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计算安置人数时应当扣减原已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第十八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产业用地等方式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产业用地上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用地报批及“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费用由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拨款。

第十九条 产业用地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两种。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使用。国有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被征地农民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各镇人民政府征地机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符合享受对象名单和人均征地亩数,具体参保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房屋拆迁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认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坚决遏制、打击违法抢建行为。对于非法买卖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明材料,经核实确属一户一宅和未建设住宅的,参照重置价方式进行补偿,其余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 条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可以实行置换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选择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被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征地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县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参考学校学位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就读。

第二十八条 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因房屋拆迁需要安置的人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基础上,根据一项目一方案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居民与其家庭成员共有住宅房屋的,属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者租住廉租房,但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已办理了退房手续,并经政府组织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村民自治原则,公开、透明、合理地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协调解决内部补偿款分配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征地工作纳入常规性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有关规定的,责令进行改正。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人员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冒名顶替、冒领征地补偿费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实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过渡费等具体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过渡费以及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拓宽安置途径所需的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县财政支付。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3年。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宾政规〔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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