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上林县巷贤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
2021-02-05 10:42:03来源:巷贤镇人民政府阅读量:997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林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上政办发〔2018〕1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确认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推进,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发扬民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历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做到不重不漏,不能多头占有也不能两头落空。
(四)兼顾现实。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
(五)程序规范。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
(六)群众认可。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七)维护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准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基准日(由各集体自行按程序界定),确定为20XX年XX月XX日23时59分止。在该截止日20XX年XX月XX日23时59分前出生和未去世并实际登记在《成员确认表》的人员,经对《成员确认表》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基准日以后,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的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固化管理。建议最迟确认基准日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23时59分。
三、确认办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
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①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出生人员,自其出生时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出生人员,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②通过婚姻、合法收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③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取得成员身份。
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定的。
6.已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正式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特殊情形处理
1.因婚姻、合法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①“农嫁农”的妇女,以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身份。如其未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未享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仍具有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②“农嫁居”的妇女,其户口未转成非农户口,应当确认其仍具有娘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③离婚、丧偶妇女未再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未享受新居住地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④离婚、丧偶妇女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再婚的,如未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未享受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与城镇户口男性于再婚的,户口未转为非农户口,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⑤入赘女婿在自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地,也未享受自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确认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仅迁入户口,并未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的“空挂户”,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如该成员身份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由其本人或该户户主书面申明将其身份明确在其中一个集体经济组织。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
(一)成立机构、制定办法(4月15日前)。镇产权办负责指导协调,各村具体组织实施。各村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截止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经村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二)摸底登记(4月16日-30日)。开展调查摸底,对人口情况进行初步登记,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掌握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摸底表经农户签字确认后,交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进行初步认定,建立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初审。
(三)公示确认(5月1日-25日)。对初审的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进行公示,并收集整理群众反馈的意见,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初次公示中群众反馈的意见进行复核后交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每次公示不少于7天)。
(四)上报备案(6月26日-30日)。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办法、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成员名册报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成立相应工作组,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2.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3.妥善化解矛盾。对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涉及特殊人员认定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问题,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依靠群众,用群众接受的办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渠道妥善化解。
4.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干部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村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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