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
2021-02-05 10:53:01来源: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阅读量:850
南浔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高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能力,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浔政办发〔2015〕53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交易对象及范围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浔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资源交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交易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条 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整合,设立网站栏目,形成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主要职能包括:
(一)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
(二)对村级组织的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程序性监督;
(三)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四)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五)协助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等。
第三条 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交易: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大型农业设施、机械装备等经营性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鱼塘、耕地等经营性集体资源经营权;
(三)城乡一体新社区中区域位置优越的宅基地有偿选位权;
(四)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相关资产资源、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四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原则上不得交易:
(一)直接影响广大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合同、契约约定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资产。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
(二)拍卖;
(三)公开协商;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为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有2家及以上受让申请单位(人)的,一般采用“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竞投,若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可采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1个受让申请单位(人)的,以不低于底价成交。特殊情况需采取定向、协议方式交易的,须经镇(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章 交易平台及方式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原则上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单项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单项底价在50万元以下的,全部进入各镇(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交易。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ggzy.nanxun.gov.cn/)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栏目发布;各村建立健全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第三章 交易程序及规则
第八条 申请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资产资源交易额度向各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视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及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决议。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申请表(转让方)》。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需经镇(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
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或租赁项目,申请交易村须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原承租单位(人)后,方可向各级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第九条 审查受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交易村提交的申请交易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交易的答复。
第十条 发布信息。申请交易村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和村务公开栏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各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交易村不得终止交易;申请交易村如需要变更交易信息的,须在交易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各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易信息变更后,信息发布起止日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受理报名。受让申请单位(人)在公示的报名时间内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并视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申请表(受让方)》;
(二)《受让方交易资格审查表》
(三)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各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申请单位(人)资格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交易村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30%(视具体项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保证金不接纳现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受让申请单位(人)未中标的,交易保证金由申请交易村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未中标单位(人)。中标单位(人)将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原则上在合同签订时一并转为租赁保证金。
第十二条 组织交易。受理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指定的农村资产资源交易场所组织和监督相关单位实施资产资源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交易确认。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在交易现场签订《南浔区农村产权交易确认书》,交易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村务公开栏等信息平台和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南浔区农村产权交易确认书》发出十五天内,申请交易村拒签合同的,向中标单位(人)退还双倍的交易保证金;
《南浔区农村产权交易确认书》发出十五天内,中标单位(人)拒签合同的,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申请交易村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金额由中标单位(人)负责赔偿,村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该中标单位(人)承担。
第十五条 资料归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实施交易村整理资料归档。
无受让申请人的,将另行组织交易。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合同由各级主管部门提供并鉴证,需要公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时,必须有下列人员在场鉴证监督,镇(开发区)纪委、农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一般不少于3人;村干部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标的物座落所在组社员(股东)代表等,申请交易村监督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交易村的村民均有到场监督交易的权利,但村民须提前2天向村提出到场监督的申请,并经村两委批准。
第十九条 区、镇(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在权属上有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
第二十三条 为了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对交易行为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结果公示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受让申请单位(人)的相关申报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如有发现泄密现象,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私下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对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集体或者村民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请求,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南浔区农业农村局、南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