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1-01-27 10:37:04来源:扬中市人民政府阅读量:2523
为贯彻落实省、镇江市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示范点建设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颁证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充分利用我市已全面完成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以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为工作重点,梳理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总登记”的方式,依法依规发放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应登尽登”的目标。
2020年9月底前办理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30000本(完成总目标的50%,具体为:经开区3000本、三茅街道8000本、新坝镇7000本、油坊镇5000本、八桥镇5000本、西来桥镇2000本)。
2021年9月底前基本实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全覆盖,建成全市农村不动产调查登记数据库,实现城乡不动产统一登记。
二、实施范围
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以下情形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1.位于征收、拆迁等冻结区域的;
2.位于土地复垦、城乡挂钩等范围内的。
以下情形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1.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
2.非法买卖的宅基地及房屋;
3.权属存在争议的;
4.不愿接受违章处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登记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尊重历史、先易后难”原则,加快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1.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种类、程序、要件和范围,办理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的不动产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2.房地一体原则
先确地权、再确房权,做到房地主体一致。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利主体不相符的,重新确认权利主体。
3.尊重历史原则
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历史原因缺少权属来源,以及审批手续不全、超面积、批二建三等违章建设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结合现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4.先易后难原则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应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群众基础、工作条件较好的镇(街、区)、村(社区)逐步推进。
四、登记主体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原则上为取得宅基地审批时,居民建房审批表上的户主及其家庭成员,权利人减少或增加需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无法查阅到建房审批表,但符合“一户一宅”的本农民集体成员;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回乡落户复退军人等)在农村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和状况未发生变化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的主体。
五、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实施方案等相关规范要求,履行受理、公告、审核、登簿程序。对于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的,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3.宅基地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等);
4.登记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5.单位房屋建设已竣工的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产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房地界址面积的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于历年来因各种原因缺少权属来源的,以及未办理用地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二建三、超批准面积等违章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处理,涉及到本市历史遗留的具体问题对照市相关政策文件处理。
六、登记流程
1.权籍调查
我市已于2017年完成了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共调查69300宗,2019年又进行了补充调查,共完成2400宗。此项工作由具备测绘资格的专业队伍组织实施,运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对拟发证的单元进行调查表的收集、整理、完善,宗地图及房产平面图的制作,宗地需要补充调查及时进行补充调查,达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2.综合受理
由各镇(街、区)、村(社区)统一组织,委托作业单位配合实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需要由村(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村(社区)统一负责填报,申办资料收集整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国土所(分局)服务大厅综合受理,个人申请先行办理的经村(社区)初审后也可单独申报、单独办理。各相关部门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能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再要求群众到相关部门索取提供;普遍适用的批准材料、证明材料等,不得要求群众分别重复提供。
3.现场核实
对申请人进行核实是否为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享受发证权利,是否一户一宅,是否权利人发生变化(继承、转让、赠与等)。对申请的宗地进行实地核实界址、界线、面积及建房年代并拍照佐证。对申请人的权属来源进行审核,确保权属来源的合法性。
4.完善材料
打印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完善发证需要的各项材料并签字盖章。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产平面图、权属来源资料、不动产登记约定、身份证明、公告等。
5.录入系统
根据不动产登记流程,各镇(街、区)国土所(分局)在完成前期权属审核、权籍调查等合法性审查后,录入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平台,并上传数据。
6.登记审核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宗地的权属状况、权籍调查、房屋建设规划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准。
7.核发证书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核准登簿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国土所(分局)协助作业单位打证并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8.建立数据库
建立我市农村不动产权籍发证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对农村不动产权籍发证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结合日常不动产登记发证业务,对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和系统维护升级,满足农村不动产权籍发证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
七、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
精心制定《扬中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并报省厅备案通过后,出台《扬中市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组织召开全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动员大会,发布公告,全面启动登记发证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积极申报,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业务培训、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区)负责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具体调查核实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分工,负责违章查处、矛盾调处,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备测绘资质的调查队伍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文件,负责对历年来扬中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及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数据库开展核查和补充调查。各镇(街、区)要根据各自不同情况,统筹各村(社区)配合调查队伍,有序推进权籍调查、资料收集、权利人核实、表格填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国土所(分局)协助完成材料初审和上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完成核定登簿后,各国土所(分局)配合作业单位完成缮证和颁证、数据建库、资料整理归档。
3.总结推广阶段(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
在完成全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率50%的基础上,归纳总结登记工作经验,推广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2021年9月底前基本实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全面覆盖,实现“应登尽登”,建成全市农村不动产调查登记数据库,实现城乡不动产统一登记;完善出台农民闲置的宅基地和闲置的农房处置政策,探索实施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措施。
八、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本次工作的实施推进。各镇(街、区)参照成立领导小组。
2.落实工作经费
此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登记发证应严格执行上级相关文件,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办证费用。
3.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相关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民认识和关注农房一体登记发证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各国土所(分局)服务大厅要摆放农房一体登记宣传材料和一次性告知的资料收件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4.明确职责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履职尽责、紧密配合,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参与此项工作。主要工作部门和各镇(街、区)职责如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拟定《实施方案》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违法违章情况核查,颁发不动产证书,建立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市城管局:负责全市农村超面积建房、批二建三等违章行为的查处;
市经济发展局:负责研讨宅基地“三权分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等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将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进度拨付;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的管理,对涉及“三农”问题相关矛盾纠纷的调处等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农村近三年农村家庭、农业人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化情况及统计数据;
市民政局:负责核实房地一体登记申请人家庭成员婚姻状况信息;
市住建局: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设监督管理以及竣工核实相关材料;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全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界址权属纠纷及矛盾的调处工作;
各镇(街、区):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负责协助做好材料收集、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协调村(社区)配合调查队伍出具相关权属证明、界址确认,并指派专人统筹协调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
九、工作要求
1.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合力推进。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要求,圆满完成我市房地一体农村登记发证工作示范点任务。
2.严格责任,加强考核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起责任,严格按照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在工作开展中要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立目标绩效考核和月报制度,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收费以及土地纠纷处理不当的,将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3.不变不换、维护权益
对于已经发放的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但仅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房产登记的可一并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情况发生改建、扩建、翻建的按照农房首次登记提交的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竣工材料等办理变更登记。统筹有序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成熟一批颁证一批;农民自行申请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的,应及时受理,按规定审核登记、颁证。依法维护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优化流程、高效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办事流程,深入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便民化举措,发挥“异地办理、同城同办”和“四全服务模式”优势,充分利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国土所(分局)服务大厅窗口,让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家门口”真正体验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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