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复兴镇2020年农民住房条件改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2021-01-20 10:22:52来源:淮安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408
为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复兴镇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确保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平稳有序的进行,切实维护改善农户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规政策以及上级要求,并结合我镇统规代建项目与统规统建两个项目实际,特制定复兴镇2020年度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统规代建项目(银鑫社区)
一、改善对象
坚持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的本意初衷,全镇范围内有改善意愿且自愿拆除农村房屋的农户均可申请。改善重点为住房条件相对较差的农户、四类人员等困难群体以及“九靠近两远离”村庄中改善意愿强烈的农户。
二、改善方式
采用统规代建方式改善住房条件主要指农户在统一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住房。复兴镇选择在镇区中心的优质地块(教育产业园西侧),采取统规代建模式集中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简称“银鑫社区”。
三、规划引领
1.用地符合规划。项目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符合集镇总体规划。
2.设计符合标准。项目由镇统一进行总体规划设计,设计标准应符合省推进办印发的《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3.户型统一设计。镇提供单体建筑的户型设计和施工图纸,由农户选择并委托施工队按图施工。
四、建设模式
1.建房主体。选择到银鑫社区集中统规代建,主体均为建房农户。房屋建设采取委托代建方式,在协商确定建房价格的基础上可委托镇政府代为安排施工队伍,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质量管控。房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或降低质量标准。由镇具体负责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手续审批、施工监督和安全管理,引导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住建局配合进行农房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和项目竣工验收服务。
3.建设成本。银鑫社区项目涉及的征地补偿、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等成本,由镇负责统一实施、按实结算,严格执行“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实现“七通九有十到位”。农户房屋建设成本由申请建房户承担。
4.建房标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在银鑫社区集中建房的,以联排低层为主(控制一层,以2-3层为主),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单户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35平方米。二人居及以下:不超过80平方米;三人居、四人居以上:120平方米左右,不超过150平方米。
五、鼓励引导政策
1.对选择在银鑫社区集中建房的农户,原有房屋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给予搬迁补助(不享受0.7倍和搬迁奖励)。
2.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给予新建房屋扶持性补贴,属于‘’四类人员”的农户按照每平方米200元补贴,其他农户按照每平方米100元补贴,特殊困难户,按照淮政发〔2019J3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政策截止时间暂定为2022年12月31日。
六、工作重点
1.做好宣传引导。各村居要进行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政策特别是到银鑫社区统规代建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户结合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鼓励到银鑫社区代建住房。
2.加快项目建设。做好银鑫社区项目各项手续工作推进,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由镇负责,严把施工队伍资质关,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建房主体与施工队伍签订委托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并备案管理。
3.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住建部门配合镇政府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合格后方可交房给农户。
4.做好土地复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统规代建的,原有房屋必须拆除。原则上原有宅基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并复垦到位。
七、加强措施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相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各村居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围绕农房改善省定目标任务,研究制订具体操作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抓好推进落实。
2.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在村庄规划编制及实施、宅基地审批和用地管理、农房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严格管理。
3.强化档案管理。农户的农房改善资料要建立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批准一户、跟踪一户、建档一户,建立完善农户住房条件改善档案。
4.强化责任追究。镇政府将组织专项督查,对农房改善省定任务完成工作不力的、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和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将启动问责机制。
(二)统规统建项目(任南社区)
一、房屋搬迁范围
任桥村范围内相关农户或者自愿到任南社区生活的复兴镇农户。
二、房屋搬迁补偿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以及淮安区现行补偿安置政策执行,具体方案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估价
对集体土地上被搬迁房屋由合法的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对被搬迁房屋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负责现场解释和答疑工作。
四、补偿安置原则
1、以统一实行货币补偿为总的原则和前提,如被搬迁农户在实行货币补偿后,自愿选择购买安置房的,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在镇任南社区购买安置房为主,进城入镇购买商品性住宅为辅。
2、关于面积认定: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以及《中共淮安市楚州区委、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楚政发〔2008〕13号)有关规定执行,最终面积认定由被搬迁户、村组干部、党员群众代表、工作组长、镇法律服务所人员、评估公司、正副分指挥长签字后在所在分指挥部公示栏内公示,如有异议在三日内向所在分指挥部提出,由所在分指挥部提交总指挥部研究后确定。
五、关于补偿
1、房屋补偿:房屋补偿款=被搬迁合法房屋面积×房屋评估单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1.7。房屋面积由评估机构负责调查出具。
2、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各类品种和实物量以评估机构调查结果为准,评估机构依据(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出具各户补偿总价。开展入户调查后突击栽植的树木、花草,突击封闭的阳台,突击装修装潢的,一律不予补偿。
3、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每户补助350元/次,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购买安置房的按两次计算。农机具及牲畜搬迁费500元/户。
4、临时安置补助费:
(1)合法住宅房屋补助费标准为:3元/㎡·月。月补助费低于220元的,按220元补助。
(2)补助期限:任南社区建设房屋交付在2020年底完成,购买任南社区安置房,在临时性安置补助与被搬迁户签订的搬迁协议中支付6个月,以房屋交拆之日起计算。延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补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5、搬迁奖励:以每个协议搬迁户为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0元/户,奖励起算始点以镇政府书面发文的日期为准。在实施之日起至10月30日签约的农户奖励10000元。
6、特殊困难补助:被搬迁家庭事实存在特殊困难的,由被搬迁人申请,所在分指挥部把关,报总指挥部审核确定,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被搬迁户购房补贴
搬迁户选择在镇任南社区购买安置房的:(1)购房面积小于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实际购房面积(不含车库和储藏室面积)补贴500元/㎡;(2)购房面积大于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按被搬迁户的房屋合法面积(不足45㎡按45㎡计算)补贴500元/㎡。
七、关于安置
(1)安置对象:被搬迁的农户(以1宗宅基地为单位),结合各农户房屋合法面积,合理购买安置房,原则每户限购一套住房。
(2)安置房源:新建复兴镇任桥村任南社区安置房源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集体土地性质,三层,期房。
(3)安置房套型:以政府依据初步规划设计公布的套型为准,实际安置时按房产测绘建筑面积为准,按实结算。
(4)安置房价格:政府安置房优惠价格预计均价为1280元(含政府的购房补贴500元/平方),最终安置房交付时须结合楼层(系数)差价,按实结算。
(5)安置房结算方式:由政府与购房的被搬迁户签订预购房合同,凭合同计算购房总价款。为保障被搬迁户在外平稳临时安置,统一兑现搬迁协议中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最终安置房交付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6)安置房选定顺序:购买安置房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顺序,具备选定安置房具体房号条件后,由政府组织一次性选定到位。
(7)储藏室和车位:安置房建有储藏室和车位,政府将依规确定提供购买(分配)方式和程序并确定相关价格标准。
(三)其他相关规定
1、搬迁户的认定:开展搬迁调查中,须以房屋合法有效证照进行登记;无证照的,以独立的农户(1宗宅基地)为单位进行登记。镇、村(居)以及测绘评估机构等部门须严格规范操作,违反规定的,将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2、企业、厂矿、学校等集体单位搬迁,一律实行市场化评估并货币补偿,不得参照一般农户搬迁政策。
3、破损严重、无屋面等按残值评估补偿;彩钢、铁皮、木板、石棉瓦等构筑物以及猪圈、厕所、楼阁等一律按附属物标准计算补偿。以上类型不得纳入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
4、五保户等极其特殊的群体搬迁后,自愿到镇敬老院(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可兑付最低保障政策款项。
5、被搬迁户腾空房屋交付拆除须保持旧房完好,包括房屋、相关设施、水电表及附属物等,并交清水电等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否则在货币补偿费中扣除损失部分的价款。
6、各分指挥部须建立各被搬迁户补偿安置的“户档”档案,包括相关证照、无证房合法性认定材料、公示类材料(包括照片影像)、集体会办意见、特殊困难补助、预购房合同、旧房交割单等与补偿安置有关的所有佐证类材料。“户档”档案建立完善后,统一交由镇人民政府保存。
7、从房屋拆除规范化管理确保安全拆除的角度出发,原则上一律采取机械拆除。具体拆除实施工作由村居负责,明确制度职责,确保安全有序拆除。
8、指挥部须参照《市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亮底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59号)文件,组织做好公开亮底工作。各被搬迁户补偿安置结果,一律在属地村(居)指定地点予以公示,接受农户监督。
9、房屋拆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搭乱建,具体由所在村负责监管。
10、本实施方案由复兴镇农房办负责解释。
淮安区复兴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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