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灌南县鼓励农村宅基地退出和农民进城入镇居住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1-20 10:14:39来源: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326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灌南县鼓励农村宅基地退出和农民进城入镇居住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灌南县鼓励农村宅基地退出和农民进城入镇居住暂行办法》(灌政办发〔2019〕88号)同时废止。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灌南县鼓励农村宅基地退出和农民进城入镇居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乡村振兴步伐,推进农民住房条件改善,鼓励农村宅基地退出和农民进城入镇居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意见》(苏发〔2018〕19号)、《中共连云港市委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连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对农民持有的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和进城入镇购买商品住房居住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鼓励办法
第三条 在我县农村居住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入镇购买商品住房居住的,按所购商品住房的面积补助300元/平方米,每户限补助一套且不超过144平方米,最高限补4.32万元。
第四条 居住在规划撤并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受第三条政策的基础上,自愿拆除原有住宅后退出宅基地进城入镇购买商品住房的,对退出的宅基地(必须为拥有宅基地证或具备办理宅基证条件)按20000元/宅予以补助;对拆除的住宅按楼房1200元/平方米、平房8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附属按不超过房屋补助总额的15%测算,房屋拆除最高限补15万元。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仍由原农户经营或流转经营。
第五条 居住在非规划撤并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在符合村庄规划的情况下,其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自愿有偿转让。
第三章 资金渠道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纳入所在镇相关项目和省市县奖补资金统一平衡结算。
第七条 规划撤并村庄农民房屋拆除、退出宅基地、进城入镇购买商品住房的资金补助工作由县住建局牵头实施,各镇作为实施责任主体,资金由金灌集团采取融资方式先行支付,待相关项目资金和奖补资金到位后统一结算。
第八条 非规划撤并村庄退出宅基地的转让资金由农户所在镇政府指导,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按有偿自愿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 规划撤并村庄农户拆除房屋和退出宅基地,由农户向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所在镇政府初核确认后,报县住建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所在镇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和复垦工作。房屋拆除和土地复垦经县住建局会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后,由农户凭验收合格通知单和住建局审核确认的购买商品住房合同到所在镇办理补助手续。
第十条 非规划撤并村庄和没有拆除房屋退出宅基地的农民进城入镇购买商品住房的,由农户填写进城入镇购买商品住房补助审批表,经村、镇审核公示后,报县住建局审批并办理资金补助手续。
第十一条 非规划撤并村庄农户退出宅基地,由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和村(社区)委员会及受让农户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自愿转让协议书后予以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是本办法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严密组织、广泛宣传,确保群众充分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县住建局是行业主管牵头部门,要规范流程办理、严格资金使用,对各镇实行专项考核。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鼓励办法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虚报冒领现象发生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暂定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灌南县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入镇购房补助申请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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