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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1-01-19 10:46:48来源:赣榆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06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9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赣榆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对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和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以“应登尽登”为原则,以维护农村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准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查清全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摸清应登记底数;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区域范围内农村不动产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满足自然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一)2020年5月15日前,完成前期准备与试点工作,摸清全区农村不动产应登数量;制定《赣榆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2020年6月30日前,制定全区工作推进计划,任务分解到镇,梳理完善登记标准流程,各镇因地制宜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开展权属调查与测绘等登记前期工作。

(三)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50%镇农村不动产服务窗口建设,打造农村不动产登记示范点,初步实现农民办证“就近办”,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剩余镇农村不动产服务窗口建设,实现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网格化,镇域全覆盖,打造“家门口的不动产登记”,各镇农村一体登记数量达到50%。

(五)2021年实现日常农村不动产登记常态化。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达到应登尽登。

三、职责分工

(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培训,抓好任务分解,推进责任落实;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指导镇农村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负责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自查初检和申请验收等工作。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协助镇调处承包地权属纠纷;负责指导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及宅基地权属争议调处。

(三)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服务窗口建设工作。

(四)区公安局负责提供农村居民户籍信息、地址信息,配合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维稳工作。

(五)区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域界线,村、组等标准名称及负责人名称的信息审核,指导、协助镇调处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纠纷;提供婚姻信息查询等工作。

(六)区财政局负责将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所需有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据实拨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七)区住建局负责指导镇对农房质量进行查勘、检测、鉴定。

(八)区司法局负责指导登记发证中涉及的法律政策。

(九)区信访局配合各镇信访部门做好涉及农村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及维稳工作。

(十)各镇政府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负责制订辖区内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村组人员参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带路指界、确认签章、现场公告;负责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的审查把关、进度统计;负责农村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

四、确权政策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现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按下列意见办理: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地农民集体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应调查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并分类处理。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确权。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

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户,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按以下意见办理:

1.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3.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4.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家庭成员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三)农村房屋状况调查确权

农村房屋调查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确认产权人的,应提交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根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予以确权登记。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有争议的暂缓登记。

(四)规范权属来源相关材料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地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村民住宅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建成,但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其宅基地和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设年代以及分户等情况,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逐级确认后,予以确权登记,不再补办规划、建设批准手续。

(五)注销变更以及错漏登记

原已颁发房、地两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因规划、修路、分户等原因,权利人、面积等状况发生改变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原证收回注销。

原已颁发房、地两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错漏登记的,须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确认后进行更正登记。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登记

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在政府已确定拆迁改造区域,包括村庄外“沿路骑沟”建房、占用农用地建房等,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农村居民不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土地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属于生产用房,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宅基地上的棚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简易房,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形。

五、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梳理工作流程;组织项目招标,确定项目服务和监理单位;开展宣传动员、组织人员培训;启动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不足,为我区全面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二)权属调查与测绘阶段。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核入库、整理归档等程序开展工作。调查队伍进村入户由属地镇统一安排,村组协助,全面查清不动产单元权属状况,对存在争议的,应依法解决后,再完成调查。

(三)确权审批与登记阶段。属地镇政府及自然资源所,分类对不动产确权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公告无异议的,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网上审核、登簿。

(四)数据整合与建库阶段。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满足不动产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

(五)检查验收与发证阶段。完成农村不动产档案数据整理汇总,纸质档案应及时移交并整理归档;申请省、市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查漏补缺,按期完成数据汇交;各镇集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实行“房地一体”是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和落实中央农村深化改革,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举措。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要成立相应组织,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抓好落实;建立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加大纠纷化解力度。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努力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规范操作。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程序,做到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稳妥有序进行。要加强发证资料的管理,确保发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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