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实施意见
2021-01-19 10:34:55来源: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674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最优化、效益最大化,提升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水平为目标,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统筹规划、依法自愿、合理补偿”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促进节地水平和土地产出效益“双提升”,为促进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合理补偿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对退出权利人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补助。
(三)科学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方式合理利用,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四)统筹推进原则。按照“先行试点、点面结合”的思路,农村宅基地的退出要结合美丽乡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等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五)节约集约原则。根据村庄布局规划,坚持引导与控制相结合,有序引导村民向城镇、规划布点的村庄集中,提高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退出条件
退出宅基地地块应满足以下复垦要求:
(一)应当选择与大田连片,基础设施连成一体,保证正常年份的灌溉需要,满足基本耕作条件。
(二)新增耕地质量不低于周边农田耕地质量等级。
四、实施方式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应当遵循“农户自愿申请、村集体组织审核、镇(街道、园区)审批、村集体组织公示”的程序实施,由村集体组织与农户签订退出协议,镇(街道、园区)作为实施主体,给予退出奖补。
五、补助对象、政策及资金来源
(一)享受宅基地退出补助对象的条件
补助对象是指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退出的宅基地及地面附着物产权明晰、且退出后将宅基地交归村集体组织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农户。
(二)补助政策
1.对宅基地退出对象的补助
(1)对拆除的合法房屋由所在镇(街道、园区)制定标准进行补偿。
(2)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以契约形式放弃使用权,由所在镇(街道、园区)给予适当补偿。
(3)鼓励在本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对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本镇(街道、园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所在镇(街道、园区)给予适当购房补贴。
(4)对宅基地退出农户,除宅基地权益外,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2.对宅基地退出所在镇(街道、园区)的补助
(1)退出宅基地以城乡挂钩复垦项目实施的,复垦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搬迁安置区建设和保障农村各种经济发展,剩余指标全部用于项目实施地镇(街道、园区)使用,原则上比例不超过30%。
(2)城乡挂钩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需经省、市验收合格,按一定标准补助农房改善工作,根据实施主体需要,平台公司可按标准预拨相关费用。
(三)资金管理与使用
1.全区的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资金由区国有平台负责筹集、兑付。
2.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资金拨付,由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海州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拟定拨付方案,报区改善农房条件工作指挥部批准后由平台公司核拨。
3.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
区政府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指导全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二)明确工作职责
区政府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土地复垦验收及奖补资金的兑现,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退出搬迁复垦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海州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搬迁复垦项目的立项、实施指导、验收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房屋搬迁的指导、监督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流转的指导工作;区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的拨付、监管和审核工作;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各司其职,确保惠农政策得到落实。
(三)严格考核奖励
区政府将制定相关考核标准,根据各镇(街道、园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实际情况,对组织到位,措施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镇(街道、园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区下达复垦任务的,暂缓下达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镇(街道、园区)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对宣传、组织和实施宅基地有偿退出过程中工作突出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本实施意见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再行调整。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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