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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崇川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1-15 10:19:40来源: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65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崇川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

现将《崇川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南通市崇川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崇川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涉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含组级)集体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仅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含土地)和使用权的转让。本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依法出让、出租的,都必须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崇川)”发布信息,按照交易规模分别在区、街交易机构办理交易手续。

第三条 现阶段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到户的耕地、荒地的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公司、企业、合作社等法人团体的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含土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交易项目。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四条 崇川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街两级分别为额度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提供平台及交易服务。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区级产权交易部门,负责限额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为交易项目提供资料审核、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街道负责本街道内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审核、发布,开展限额以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等工作,并负责将超过限额的交易信息及时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社范围产权交易的基础性工作,将相关资料报送给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开展交易活动。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按照交易规模分别在区、街两级平台办理交易手续。具体划分标准: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资产所有权转让。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房屋资产出租,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交易底价50万元以上的。3、土地或养殖水面在50亩以上的。上述三项须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除此以外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交易由所在街道负责实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按照资产交易规模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街道产权交易部门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并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且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二)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交易,大额的须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且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小额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两会”(理事会、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具体标准划分由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三)凡区“三重一大”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按区“三重一大”相关决策程序要求执行。

第九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五)资产交易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评估报告、合同等);

(六)区、街产权交易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在街道交易的项目由街道农经职能部门对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并对相关交易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产权交易部门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在区级交易的,其权属资料在街道审查的基础上报区农经部门确认,并对相关交易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接受区、街产权交易部门资格查验: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需要提交区、街产权交易部门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区、街产权交易部门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凭产权交易部门出具的交易证明,及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四条 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街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部门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区、街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部门认为应当中止产权交易,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干扰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第十七条 交易收益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收益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 问责和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崇川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受理对交易活动的质疑和投诉;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对当事人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的依法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在区、街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部门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崇川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崇川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南通市、崇川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南通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崇川区农村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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