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奖励扶持办法
2021-01-14 11:27:28来源:洛南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10
2020年4月22日,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洛南县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奖励扶持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止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洛南县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奖励扶持办法
为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快农村撂荒地的盘活利用,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效增加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守住我县人民的粮袋子,进一步释放土地产能,确保我县粮食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盘活农村闲置地、利用撂荒地、流转农户或集体土地经营权种植粮食作物的。
第二条 奖励的对象为流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撂荒地)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以及盘活利用撂荒地的镇、村、组。
第三条 各镇(办)要严格按照“四个必须”(必须完成粮食任务、必须盘活撂荒地种粮、地力补贴必须用于种粮、粮食功能区必须种粮)、“六个鼓励”(鼓励农户扩大粮食种植面积、鼓励农户选用良种种植、鼓励建设粮食产业带、鼓励机械化种植粮食、鼓励镇(办)超额完成粮食任务、鼓励引进粮食加工商贸企业)积极引导群众发展粮食生产。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平等协商、依法有偿,自愿互惠;
(二)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粮食生产)用途;
(三)流转期限不超过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第五条 流转的基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流转方式。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农户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一年的批评教育恢复耕种;两年以上的,发包方(村或组)必须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予以重新发包或流转。
第七条 奖励扶持标准
(一)凡流转期限在2年(含2年)以上且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用于发展粮食作物生产的农户、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种植大户:一次性流转10-50亩的,每亩奖励扶持50元;50-100亩的每亩奖励扶持100元;100-200亩的每亩奖励扶持150元;2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扶持200元。
(二)对于农户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或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发包方(村或组)须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重新发包,对重新流转弃耕抛荒土地经营权种植粮食作物的,发包方(村或组)按每亩100元予以奖励。
(三)对于土地撂荒面积大的镇办,进行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对通过盘活撂荒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在发展粮食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经农业农村部门考核为前三名的镇办,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办)于当年11月底前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经营管理中心站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止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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