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农村村民购买多层式公寓住宅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2021-01-06 10:19:17来源: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政府办阅读量:1321
根据《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锡委发〔2017〕36号),结合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经研究,就《无锡市惠山区农村村民购买多层式公寓住宅管理办法》(惠府发〔2005〕40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多层式公寓住宅即为城镇社区集中安置区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可以为多层、小高层和高层。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有计划建造一定数量的安置房或利用余量安置房或通过回购安置房的方式解决安置房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购房申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房源情况分年度、分批有计划逐步解决。
三、农村村民申请购买安置房须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宅基地面积不足法定标准百分之七十五(建筑占地面积70.8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同时不具备改(扩)建条件、没有其它住房的;
2.符合分户条件但无法落实建房用地的或符合分户条件但土地承包权已置换社保的;
3.城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确因非人为原因形成并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D级的农村住房,同时不具备翻建条件、没有其它住房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购买安置房:
1.因出租出售或将原有住房改变为经营场所的;
2.一户多宅或有其他闲置住宅的;
3.建新未拆旧的;
4.违法建设未处理及未处理完毕的;
5.已经拆迁安置补偿的;
6.将住宅转让或赠予他人造成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不足标准的;
7.已享受住房福利和补贴的;
8.办理离婚登记前已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的;
9.离婚一方曾自愿放弃法定应得房产权利以无房为由的;
10.不符合本补充意见申请条件的其他情形。
五、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可以成本价申请购买一套安置房。原则上建筑面积以105平方米为标准,因设计原因户型面积差异不超过10平方米,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其他面积的安置户型可根据人均住房面积等实际情况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如遇征收拆迁,已购安置房应与农村被征收住房的安置补偿合并处理。
六、安置房应按建房成本价与购房户进行结算。建房成本价由建筑主体工程费、前期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及基础设施费等四部分组成。建房成本价格应定期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房的市场价,结合拆迁安置房的市场交易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建房成本价和市场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公布。
七、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补充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惠府发〔2005〕40号”文涉及相关内容与补充意见有不一致的,以补充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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