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东山街道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社内流转实施意见
2021-01-05 11:00:03来源:江宁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407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32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8〕30号)、关于下发《江宁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暂行办法》(江宁股改办〔2019〕1号)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围绕农村改革“确权、赋能、搞活”的总体思路,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赋予农民更多股份权能,拓宽资产变资金的渠道,增加财产性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实现我街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自愿。遵循《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8〕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股份有偿退出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自愿申请,必须充分尊重成员意愿,不得搞胁迫命令。
(二)程序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三)严谨透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所提交股份退出申请和其它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并对申请情况、审核意见等进行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四)内部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要封闭运行,应严格限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
三、目标要求和推进计划
在前期各社区已完成的“股权固化、户内继承”基础上,从2019年开始,探索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有偿退出、社内流转等改革。先行选择基础好、股民有意愿的泥塘、骆村、章村等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到2020年实行全覆盖。大里等社区还需探索完成“村社分设”改革。
四、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股权有偿退出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自愿将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有偿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现阶段,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方式主要有内部转让和集体赎回。经过街道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启动实施股权有偿退出。
(一)内部转让。内部转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交易的方式将所持股份有偿转让给本集体其他成员的行为。
1.内部转让的条件
(1)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有明确的内部转让规定。如现有章程禁止内部转让,需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新的章程,才能实施内部转让行为。
(2)出让人或其家人遇重大疾病、意外灾害等急需现金支出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情况下,允许进行股权转让。
(3)出让人不得转出所有股份,最低以户为单位保留1股。出让人应在出让股份前,办理好养老保险,或者预留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有效第三方认证。
(4)受让人以户为单位所持股份不得超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最高比例,防止“一股独大”。
(5)受让人通过内部转让的方式受让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2.内部转让的程序
(1)申请。出让人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的决定。
(3)签订协议。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审核通过,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变更登记。转让双方当事人持《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文书,到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5)备案。集体经济组织将股权变更情况报区、街道管理部门备案。
(二)集体赎回。集体赎回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所持股份退回本集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价格收购的行为。
1.集体赎回的条件
(1)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有明确的集体赎回规定。如现有章程禁止集体赎回,需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新的章程,才能实施集体赎回。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动资金占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近三年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达百分之五以上时,方可开展集体赎回。
(3)退股人或其家人遇重大疾病、意外灾害等急需现金支出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情况下,允许进行股权退出。
(4)退股人不得转出所有股份,最低以户为单位保留1股。退股人退股前应办理好养老保险,或者预留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有效第三方认证的。
2.集体赎回的程序
(1)申请。退股人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理事会对退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赎回草案,初步确定赎回价格、赎回资金来源、赎回股份的处置办法等。
(3)决定。理事会将有关申请材料和赎回草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商议决定。
(4)签订协议。成员代表大会商议决定经七天公示无异议后,退股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股协议》。
(5)变更登记。退股人持《退股协议》到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6)备案。集体经济组织将股权变更情况报区、街道管理部门备案。
因特殊情况由集体赎回股权的成员可享有回购权,赎回价格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确定,但不得低于原集体赎回价格。
《股权转让协议》和《退股协议》等文本由街道统一制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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