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海伦市农村长期无人居住严重损毁危房拆除灭迹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2020-12-28 15:32:44来源:海伦市人民政府阅读量:2588

为彻底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通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长期无人居住危房拆除整治专项行动通知》及《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清理一绿化”专项行动任务》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海伦市农村长期无人居住严重损毁危房拆除灭迹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目标,整合资源,注重实效,从根本上消除农村长期无人居住且严重损毁危房(“垃圾房”)带来的严重安全隐患和对村庄整体形象及危房改造进度带来的严重影响,不断提升村容村貌建设水平,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宣传引导原则。要印发宣传提纲,着眼于消除危房群众“怕有政策时吃亏”、“怕宅基地收回”等恐惧心理,重点讲清危房拆除灭迹上级有要求,群众有需求,不拆除灭迹影响村屯环境,拆除灭迹也不影响受益的道理和基本政策,要通过发放宣传单、村屯“大喇叭”宣讲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引导,形成向秸秆禁烧那样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声势,助推危房拆迁灭迹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群众自愿原则。这项工作既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也没有政策的规定性,就是采取群众自愿的原则。这就需要我们的广大乡村两级干部,深入到千家万户当中,通过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动员工作,打消群众的疑虑,放下思想包袱,自觉自愿的投入到危房拆除灭迹工作当中。

(三)依规拆除原则。对于享受危改政策的四类群体贫困群众的危房,按照国家“一户一宅”基本政策和国家、省危改政策,新房建成或通过置换购买、入住幸福大院等方式解决了安全住房问题后,原危房必须依规拆除;其他非四类人群严重损毁危房户,要基于保障人畜安全的有关规定,也必须予以拆除。

(四)激励先进原则。对于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好的乡镇,市里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除了补助拆扒费用外,还要给予奖励;对于工作推进迟缓成效差的乡镇,要进行通报批评。要形成“市对乡、乡对村、村对户”层层激励先进氛围;各村要激励一些有正义感的群众率先垂范、先拆先扒,要把危房拆扒灭迹与享受土地“增减挂”等优惠政策直接挂钩,先拆先扒的就先享受,后拆后扒的就后享受,不拆不扒不享受。

三、任务目标

(一)拆除灭迹对象

1.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新(翻)建后仍未拆除的原居住危房;

2.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长期无人居住和看管且严重损毁的D级危房;

3.通过租赁、购买(置换)、入住农村公租房(幸福大院)、投亲靠友或其他方式已经解决安全住房的原居住危房;

4.一户多宅,房主在其他处另有安全住房的长期无人居住且严重损毁的危房;

5.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村容村貌的长期无人使用的厕所、仓房、牲畜家禽圈舍等。

(二)拆除灭迹流程

1.对被拆除灭迹房屋农户信息进行核对登记,包括姓名、所在乡镇村屯、身份证号码、房照、土地使用证,核对登记无误后,建立台账,同时填写宅基地凭证,在凭证上前后左右邻居进行签字确认。

2.由被拆除房屋所在村民委员会和被拆除房屋户主签署拆除房屋协议书。

3.拆除危房工作组成人员由乡(镇)、村两级组成。

4.留存影像资料。拆除房屋过程前、中、后各留存一张照片,以及参加拆除工作人员和被拆除危房的农户合影照片一张,共计4张照片。此工作由村委会安排一名村干部完成。

5.留存佐证材料。建立一户一档,内容主要包括农户宅基地凭证、拆扒照片、房照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拆除协议书、拆除房屋台账。此佐证材料由乡镇存档,同时复印两份上交市住建局和国土局备案。

(三)拆除方法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2019年1月4日-2019年1月9日)。市政府召开农村长期无人居住且严重破损危房(“垃圾房”)拆除灭迹工作部署会议,制定下发《海伦市农村长期无人居住严重破损危房拆除灭迹工作实施方案》,由各乡镇按《方案》要求,对本乡镇所有拟拆除灭迹危房进行详细摸底排查,逐户建立拟拆除灭迹危房基础信息台帐,并按照拆除危房工作流程,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乡镇《实施方案》,做到底数清楚、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台帐完善。

2.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15日)。各乡镇要动员乡村干部深入拆除灭迹农户家中,广泛做好拆除灭迹危房农户的思想动员工作,力求达到尊重农户意愿,自愿拆除;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媒体的主阵地作用,大张旗鼓的做好宣传工作,为危房拆除灭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努力把政策讲清、意义说透、疑虑消除。

3、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10日)。由各乡镇按照本乡镇《实施方案》及拆除灭迹工作流程,立即召开本乡镇拆除灭迹工作启动会议,确定拆除设备和人员,排出拆除灭迹工作时间表,按部就班的稳步组织实施;在拆除过程中,必须由乡镇统一领导,以村为单位具体组织人员和机械进行拆除作业,并严格确保施工安全,严禁将拆除灭迹工程外包他人。

4.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18日)。拆除灭迹工作结束后,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市监委、财政局、审计局、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对各乡(镇)、村拆除灭迹情况逐户进行检查验收。

5、总结上报阶段(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31日)。检查验收结束后,各乡(镇)要整理拆除灭迹危房内业档案存档,同时向市住建局上报拆除工作总结和内业档案复印件各一份,市住建局综合情况后,形成汇报材料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排序。

(四)拆除灭迹政策

1.在国家“一户一宅”基本政策前提下,对被拆除灭迹长期无人住居且严重损毁危房户主的宅基地予以保留其使用权,拥有永久在本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权利。

2.在国家“一户一宅”基本政策前提下,对被拆除灭迹长期无人居住且严重损毁危房户主,不因房屋拆除而影响其享受国家土地“增减挂”补偿等相关政策,仍然按拆除时原房屋面积、结构等享受应得的政策待遇,实行先拆除先享受原则。

3.拆除灭迹资金补偿办法。拆除每座危房,初步拟定每户按照1200元拨付乡镇,再由乡镇照拆扒灭迹工作量拨付各村使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它三类贫困人群危房拆除灭迹补偿资金使用扶贫砍块整合资金;一般普通农户危房拆除灭迹补偿资金使用土地“增减挂”政策资金和解决人居环境的债券资金解决。

四、推进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要把对危房拆除灭迹工作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四个需要”上。一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需要。从国家到省市都有改善人居环境的行动方案,拆除严重损毁危房就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具体内容;二是实施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要有抓手,全省正在开展的“三清理一绿化”专项行动就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化,这里边本身就包含了危房拆除灭迹的内容;三是落实省委扶贫领域专项巡视整改意见的需要。这次省委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在我市巡视期间,发现了方方面面存在的问题,其中就包括危房拆除灭迹工作做的不好,这个问题已经写进了给省委的整改意见报告,并要求立行立改,巡视组对这个问题还要“回头看”,这就使得这一问题由民生问题上升到了政治问题的高度,不改不行;四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需要。我市明年要实现脱贫攻坚摘帽,必须经过绥化初审、省里验收、国家抽查,而国家抽查的一项重要指标,就是严重损毁危房拆除灭迹,目前我市大量存在的长期无人居住且严重损毁危房不拆除灭迹,根本达不到完成脱贫攻坚验收的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村长期无人居住严重损毁危房拆除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王众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住建局局长王斌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监委、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扶贫办、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领导及乡镇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推动等日常工作。各乡镇是本此危房拆除灭迹“百日攻坚”工作的主体,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发挥好主体作用,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好本乡镇的拆除灭迹工作;住建局要发挥好牵头指导作用;各部门、各乡镇要密切配合,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三)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微信群、广播喇叭、散发宣传单等多种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拆除长期无人居住危房,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等内容,统一广大镇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努力营造全面覆盖、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在强化引导的同时,对拒不按要求拆除灭迹和蓄意造谣惑众、影响和阻碍拆除灭迹工作正常运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列为扫黑除恶对象,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四)发挥基层组织主导作用。要发挥好乡镇和村两级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带领广大农民群众提高认识,充分运用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决策机制,发动和组织村民积极参与,依靠群众力量和集体智慧加快推进实施。

(五)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各乡镇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成立相应组织,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落实落靠推进措施,对此项工作认识不清,台帐不实,完成量少,工作进展慢的相关乡镇,进行严肃问责,确保无人居住危房拆除工作取得实效。

>>如有海伦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海伦市农村产权交易所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