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兰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0-12-28 11:29:37来源:兰西县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0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主要是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村级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土地、林地、山岭、草地、水面、沟塘池坝及“四荒”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建筑物、设施设备、货币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投资、材料物资、集体企业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包括政府拨款、减免税费返款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挪用和占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其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经营自主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资产管理和运营,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和内部监督机制,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实行独立运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方式,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村级经济重大事项或重大决议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订立符合本村经济发展和管理的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和资产管理方式,章程修改程序等,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六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济管理工作,落实贯彻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监事会和全体股民的监督。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成员数为3-7人,设置董事长1人。
监事会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为3人,设置监事长1人。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与董事要坚持回避制度。董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董事长报酬标准参照村党组书记报酬标准,监事长报酬标准参照村委会主任报酬标准,其他人员报酬按误工补贴人员计算,由村级收入解决。由村干部兼任股份经济合作社职务的,兼职不兼薪,工资由村级经费解决。
不能胜任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可通过本人递交辞呈、或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或三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联名等方式,提请董事会在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第八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审计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
第九条 农村经济管理、服务部门,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的监管,随时掌握村级经济运行情况,监管程序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在强化日常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经济活动定期审计的基础上,开展年度审计,并开展村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对审计出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运营
第十条 集体资产要以股份(份额)形式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政府审核,县农村经济服务站批准后,按拥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按照章程规定,对当年的净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举债分配。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年度收益较少,当年可不分配,结转下年;或者利用年度收益继续发展集体经济,进行经营或投资的,当年可不分红。
第十一条 实行多种经营方式。农村集体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权利和责任,确定经营目标、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并向本集体组织成员公开。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要及时入账核算。
实行投资入股的,要通过参与制定所投资入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责权利,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
第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按照资产类别分别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登记、处置、使用、保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产资源的清理核对,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册相符。
建立清产核资和折旧制度。每年12月31日为清查时点,对全部资产清产核资,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经营性固定资产原则上要计提折旧;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第十三条 规范集体资产的交易行为。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履行民主程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后,向乡镇政府申请批准后,进行价值评估,采取交易中心挂牌或公开竞价方式。
第十四条 实行资产评估制度。村级资产的发包、出租、出让等底价的确定,首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会议议定后,万元以下的由乡镇经管中心进行评估;超过万元(含万元)的,由乡镇经管中心初步评估后,报县经管部门进行评估;也可聘请有资质第三方评估。评估后结果要再次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强化经济合同管理。合同的签订,必须使用统一的合同制式样式,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期限以及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不得在原合同上涂改、添加内容。对以往合同不规范的,要履行相关程序,补办相关手续,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
第十六条 资源性资产承包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一年,并承包费2000元以上的要签订承包合同;林地到期后不得发包,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主经营;草地、水面及其他资源承包期不得超过2027年;有特殊情况的经股东代表会议议定,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方式,设置会计和出纳人员。原村集体账目,包括所有债权债务整体移交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再设置财务人员和账目。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渠道不变,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核算。
财务人员要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损毁会计原始凭证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财务人员要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及业务部门要求及时处理账务,填制、汇总各类报表,按时按期如实进行上报,对村级档案完整归类整理保管,同时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的任用及变换。财务人员的任用,由董事会提名,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由乡镇党委考核,报县农经部门审批。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乡镇经管部门要对原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指导、监督办理交接手续和财务交接清单,验印存档。未办理交接手续前,财务人员不得离职。财务人员的使用,要坚持回避制度;在必要时,可以进行聘任;财务人员可以不是董事会成员,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任,监事不得任财务人员。会计应列席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会计报酬标准按村三职干部对待,由村级经费解决;出纳员报酬标准按会计报酬2/3计算,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由村级收入解决。对不能胜任的财务人员,可由本人向董事会递交辞呈、或董事会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股东代表1/3以上联名等方式,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进行解除。
第十九条 村集体在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置一套账目,在收入类一级科目“补助收入”下设二级科目“村级办公经费”;在费用类一级科目“管理费用”下设“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费用”和“村务办公管理费用”两个二级科目。
第二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实行董事长和监事长联合负责制度。董事长为审批人,监事长为审核人。财务审批坚持回避原则,董事长经手的收支应选定另一名董事审批,不得自用自批。对于重大业务和事项,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名签署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财务人员行使规定职权,实行财务核算和监督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伪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材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账内核算。
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均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自制凭证必须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初要本着“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内容包括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预决算报乡(镇) 经管部门审核,乡(镇)党委批准后方可执行。要及时公布公示预决算结果。
编制的预决算,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重要工程项目实施,实行单项预决算。在执行中发生重大调整,也要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和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开设的账户由乡镇经管中心负责监管。
现金管理坚持收付合法、账款分管、支票印鉴分管、收付两清、日清月结的原则。现金的管理由出纳员负责,其他人不得管理现金。出纳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与会计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取得的现金要及时入账,不准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即“小金库”)。
村级库存现金限额在3000元以内,超过限额的要及时送存银行。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现金结算,1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要求转账,特殊情况须报乡镇经管中心审核,履行相关程序手续后监管发放 。
第二十四条 收支管理制度。村级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收支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确认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年终收益分配决算。
村级2000元以下(含2000元)支出事项,由董事长决定;2000元-5000元(含5000元)支出事项,由董事会决议;5000元以上支出事项,由股东代表会议决议。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支出事项化整为“零”,严格禁止先干后补程序现象。对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支出,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因公出差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结算账款。不得用集体公款发红包、赠送重金礼品,不得违规发放纪念品、运动会服装等,不得超标准订购报纸、刊物。
村级支出实行乡镇审核审批程序。村级支出履行手续后应向乡镇经管中心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单,5000元以下(含5000元)支出由乡镇经管中心主任签字审批,加盖经管中心公章;5000-20000元(含20000元)由乡镇经管中心审核,乡镇长签字审批,加盖乡镇政府公章;20000元以上支出由乡镇经管中心审核,乡镇党委会决议审批,由乡镇长签字,加盖乡镇政府公章。
对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开支。对弥补村级经费不足或指定用于某类支出的款项,村级可做补助收入;对项目类专用资金,设置专项应付款一类科目,按款项用途设置二类科目,按实际支付额度支付。行业部门对拨付资金使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由村集体实施的,按大事大项管理要求实施,完工投入使用后,纳入村级资产,收益作村级收入。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和大事大项管理制度。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纳入账内管理。对村级道路、桥涵、休闲广场等固定资产,实行台账管理。固定资产的变卖、报废等处置,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兴办工程或基建项目、大型用工等大事大项,应遵循“事前有预算、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决算”的原则,由董事会提出方案和预算,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确定监督人,乡镇政府、村民代表、股东代表参与监督;项目完成后,要有相关验收人或资质部门验收,做好项目决算,并进行公示;相关资料按程序及时上报乡镇经管中心备案。需要整体承包实施的,要经过公开招标或公开谈判的方式,按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质量、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向乡(镇)经管服务中心备案。
单件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村组织实施。单件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投资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工程项目,适宜招标的要公开进行招标,不适宜招标的要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进行实施。
对应急事项急需支出的大事大项,如汛情、火灾等,按照事急从权原则,先行决定,事后补办补全手续。
董事会必须按照审核通过的总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对工程预算超过原计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工程预算,并按原程序进行办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种类及价格。确需变更的,由董事会提出变更理由和要求,并按原程序进行办理。必须由村董事会提出变更理由和要求,经村集体及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经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监控机制。建立健全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严防新增债务。组织开展债权、债务核实清查工作,采取剥离减债、收欠还债、分红抵债等方式,积极回收债权、化解债务。
村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账内核算,详细登记应收应付明细名称和业务发生时间、金额、原因及经手人、审批人等。严禁一户多设,严格控制出借资金,不得擅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利用集体资金为个人办私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对各类应收款项,每年度末要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并取得书面确认。对各类应付款项,要按照债务形成原因进行分类登记,制定还款计划。在保障村级正常运营前提下,对合法合规合理的债务优先偿还,可按教师工资、抬款本金、村级借入现金款项、公益事业欠款等顺序偿还;也可按欠款额度确认还款比例,逐年偿还。
发展集体经济确需举债的,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方可举债。所借入资金按会计制度核算,实行专款专用。确需借贷资金的,要载明借款日期、经办人、利率和用途,报送乡(镇)经管中心备案;利率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不得超限高息揽债或举债。
第二十七条 严格用工管理制度。加强用工管理,严格用工使用制度,本着节约原则,明确用工范围,尽量减少用工量。应由村在职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严禁巧立名目雇佣他人。对确实需要用工的,零散用工,要严格工票填写,详细写明出工日期、事由、工种、工作量、金额、出工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经手人、批准人、出工人签字等,每天一记,严禁累计;对于超过千元用工的,按大事大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保持档案完整、有效有序、方便查找。档案管理要做到“五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霉变。
村级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主要资料和证据,包括资产权属证明、会议记录、各类合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各类电子数据、务报表、交接清单、销毁清册、审计报告及资产交易等资料,保存期限为30年。管理人员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分级管理、完整保管。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署名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档案查阅,应到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不得随意销毁。档案借阅或使用,应由借阅单位出具借阅手续;填写借阅记录,确定归还时间,并由双方经手人签字;档案管理人应及时对借阅到期档案进行催还。档案销毁,开列档案销毁清单,经乡镇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九条 村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及离任后,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配合审计工作,无条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并根据审计意见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章 民主监督和公开
第三十条 确定议事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和议事都需要召开会议进行决议,选举和议事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大会须半数以上具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也可以成员户代表的形式召开会议,具有同等效力);股东代表会议须2/3以上股东代表参加,方为有效。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股东大会作出决定须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决定须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取纸质、手机信息、网络视频、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股东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代表会议。
股东代表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董事会表决票相等时,董事长有两票表决权。村级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兴办公益事业、重大基建项目等支出项目必须要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民主监督。发挥监事会和股东代表的监督作用,监事会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本组织资产、财务和收益分配及其它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参与各项经济活动全过程,审核财务收支账目,杜绝不合理开支;督促如实及时做好财务公开;对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当事人作出解释;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村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监事会活动应有记录,对有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处理结果应予记录;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向全体成员公布。年终,监事会应当将全年财务收支审查情况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实行财务公开。及时按时将财务公开,接受监督,确保成员对集体资产运营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公开资料应当有董事长、监事长和财务人员签名。成员有权查阅财务公开资料,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经济组织在15日内给予答复;再有异议,向乡镇经管部门申请核查,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30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财务公开前应通过监事会审核,报乡(镇)经管服务中心备案。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并有义务向群众解答有关疑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月一次,重大事项做到随时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乡镇政府、乡镇经管中心以及村集体有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经调查核实认定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强化集体经济管理主体责任,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作出贡献的,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给予多种形式的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不善、造成资产资源流失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手续收支款或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隐瞒及坐支收入的。
(二)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会计科目、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不按照规定会计核算的。
(三)未按照规定管理集体资产和办理村级经济业务的。
(四)未按照要求审批或越权审批有关票据的;监督不到位未履职尽责的;未及时进行公开的。
(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村集体资金资产的;侵占、贪污、截留、挪用、平调、哄抢、私分、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村集体资产的。
(六)在村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公正或招投标程序,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对出租出借出卖固定资产,造成资产丢失或流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缴,追缴不回来的,由责任人承担。。
(七)个人拖欠或占用村集体资金,超过六个月的,按挪用公款处理。凡擅自出借村级款项的,要责令当事人追回,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八)对未经会议讨论通过和乡镇批准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决策人责任。
(九)不按档案管理要求,致使档案缺失、毁损或出借未收回的。
(十)阻碍、干扰有关部门开展村集体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十一)不公开、暗箱操作发包资源、出售资产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违法超期发包的。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监管或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对其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村党组、村委会的财务管理实行村委会主任审批制,收入和支出、公益事业项目的开展等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上级规定随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西县农村经济服务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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