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国有耕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0-12-21 10:18:24来源:逊克县政府办阅读量:20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国有耕地规范化管理,依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熟化土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逊克县国有耕地是指个人和单位利用逊克县国有土地(国有林地、国有草地、国有荒山荒地等)开垦、非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耕地,包括农业开发财源田、“五荒地”拍卖地、土地整理的耕地、乡镇国有地、林业速生丰产林整地、草原饲料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耕地及其它方式开垦的国有耕地等。
第三条经县政府依法确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耕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以增加村级集体积累。县良种场、种畜场使用的国有耕地管理按县政府批复的“两场”改革方案执行,其它国有耕地均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县国有耕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国有耕地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县国有耕地服务中心、县林草局在国有耕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国有耕地权属分工具体负责国有耕地日常管理工作。速生丰产林整地、草原饲料地由县林草局负责管理。其他国有耕地由县国有耕地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并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管。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财政所、村委会、林业站、林场、县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国有耕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积极配合工作,完成相应的国有耕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逊克县国有耕地在承包时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国有耕地承包者不得改变耕地用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实行专户存储、按预算管理集中使用。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国有耕地(林草局管理范围内)要实施有计划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承包期内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等的国有耕地补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据承包合同执行,合同期满的无偿收回不再续约。
第十条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等征用国有耕地的,在承包合同期内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据承包合同进行补偿,合同期满的无偿收回不再续约。
第十一条原国有耕地管理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完的要继续履行。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规签订的,要依法废止原合同,收回承包的国有耕地。由县国有耕地服务中心或林草局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因土壤沙化、水打沟、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国有耕地减少的,按权属由县国有耕地服务中心或林草局组成核查小组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后再调整核减承包合同面积。
第十三条国有耕地承包者(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国有耕地服务中心或林草局要下达《收回国有耕地承包权通知书》,依照相关程序收回国有耕地承包权。
(一)不按期签订下一年国有耕地承包合同(协议);
(二)未按承包合同(协议)规定期限全额交纳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或存在其它违规违约情形;
(三)未经国有耕地管理部门同意私自流转国有耕地承包权;
(四)擅自违规违法扩边整形,增加耕地面积;
(五)不遵守护林防火规定点烧秸秆等。
(六)不如实申报作物种植品种和面积,套取国家作物种植补贴的。
第三章 承包合同(协议)
第十四条承包合同由县国有耕地服务中心和林草局按各自权属,根据国有耕地类别、性质,制定全县统一的承包合同(协议)文本,经国有耕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备案后,统一印制下发。
第十五条国有耕地承包合同(协议),由县国有耕地服务中心和林草局或委托的管理单位与承包者(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国有耕地承包合同(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长不可超过三年,签订合同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合同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0日。
第四章 有偿使用费(承包费)收取和管理
第十七条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价格,由县国有耕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统计局、县国有耕地服务中心及各乡镇政府,根据国有耕地的地理位置、地力、常产、气候等情况,区分不同地类,参照市场价格科学评估确定。
每年3月前,县国有耕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外公布本年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价格。
第十八条因历史原因,根据“谁开发,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凡个人投资开垦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凡国家、政府投入开垦的土地分阶段采取公开竞价发包,竞价发包的价格,以评估公司评估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价格为基准,实行公开竞价,价高者胜出。
第十九条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严格管理。乡镇政府财政所或其他收费单位收缴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要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全额上缴国库存入财政非税收入账户,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承包者(使用者)要持本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权属到指定委托的乡镇政府财政所、林草局、林业站、林场、县国有耕地服务中心签订承包合同,交纳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
第二十一条承包者逾期不签订承包合同(协议)或签订了承包合同(协议)后,不按期全额交纳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的,国有耕地管理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乡镇财政所、林业站、林场等)可视为承包者(使用者)自动放弃承包权,有权解除所签承包合同(协议),另行发包。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政府财政所、林场、林业站和其他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委托代收单位要在当年5月1日前全额收取并上缴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票据管理。各乡镇政府财政所和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委托代收单位,在收取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后,应当开具财政许可的统一正式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开收据。
第二十四条县国有耕地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县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财政所要以村屯为单位,林草局要以林场、林业站为单位,登记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分户明细账,定期分析汇总、向财政上报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收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县国有耕地服务中心、林草局或委托管理单位对原拖欠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制定清欠计划,开展清欠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耕地管理部门和受委托进行国有耕地管理的乡镇政府财政所、村委会、林场、林业站等,县财政部门可按其分管国有耕地面积、工作任务量核拨一定的专项管理经费。
第五章 补贴发放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签订国有耕地承包合同(协议)、全额交纳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履行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各项条款、依法取得国有耕地使用权的承包者(使用者),按地类享受相应的补贴,各项补贴的发放,实行一卡通的发放模式。
第二十八条承包者(使用者)要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所种植作物的品种和面积,各乡镇政府财政所、村委会、林场、林业站、及有关单位要认真核查汇总上报并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发放各项补贴:(1)国有耕地使用权有争议的;(2)不按合同缴纳承包费(使用费)的;(3)种植品种及面积填报不实有异议的。
国有耕地管理部门要随时随机进行抽查核实监督,对虚报骗取国家种植补贴的,要视情节收回所得补贴并收回承包地,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建立和完善全县国有耕地档案。
县国有耕地服务中心和林草局及委托管理单位要以全县国有耕地清查登记的汇总资料为依据,统一编号分户建立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清查登记表、耕地现状图、坐标四至、承包合同书、使用权流转登记表、承包费缴费记录等相关技术资料。
县国有耕地服务中心、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档案馆等部门要互相配合数据信息共享,按权属职责,实现耕地管理信息化、规范化。
第三十一条县国有耕地服务中心和林草局要建立档案室,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加强国有耕地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在国有耕地管理工作中,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国有耕地管理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依法进行管理的构成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国有耕地管理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承包费),违规签订合同造成国有耕地流失、损害国家利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如遇与上级政策法规有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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