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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西安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全文

2020-12-10 16:01:15来源: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网阅读量:66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7号)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黑农组[2018] 1号)和《2018年牡丹江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牡农组[2018] 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西安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清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广大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受益者。

1、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民主决策,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3、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

4、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主动防控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

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在全面完成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成员界定、劳龄登记、股权设置、折股量化等程序,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社。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股所有,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2018年11月底前,全区所有的村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

省级试点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完成的村,不再执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齐财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建立经济合作社会计账目。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其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监管。

四、明晰权属和改革模式

改革的资产范围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确定改革的不同模式,确定成员股或份。

1、明晰产权归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界限范围,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历史沿革以组(生产队)为核算单位,该组(生产队)财务账目完整明确,产权归属清晰,且群众有要求的,可以组(生产队)为单位进行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以村(生产大队)为独立核算单位,或村(生产大队)内部有多个核算单位,经群众民主协商同意,可以村(生产大队)为单位进行改革;改制前为合并村的,经群众民主协商同意,既可以合并前的村为单位进行改革,也可以合并后的村为单位进行改革;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乡(镇)为单位进行。

2、改革模式。根据村(组)集体资产类型和存量,选择不同的改革方向。对经营性资产较大的村,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经营性资产较少或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可在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劳龄登记的基础上,组建经济合作社;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较大的村,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五、时间步骤及相关要求

改革过程中各阶段可分步进行也可同步进行 。

(一)产权改革准备阶段(3月31日前完成)

1、成立机构。各乡镇要通过试点村的经验指导产权改革工作的全面开展。召开启动大会,成立机构,落实责任。改制单位要在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起由村党组织书记任组长、“两委”班子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改革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成员和劳龄认定、宣传组咨询等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改革工作。

2、制定方案。乡镇和村要制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目标、主要内容、时间节点、方法步骤、责任主体和推进措施。村级方案要在张榜公布的基础上,必须经村(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乡(镇)政府和区农业局备案。

3、搞好培训。乡镇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包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村会计(村文书)以及业务骨干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上报工作方案。乡镇和村工作方案、产权改革领导机构及启动情况材料要以文件的形式一并于3月25日前上报区农业局。

(二)清产核资和权属界定阶段(5月31日前完成)

1、清产核资。按照省2018年《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展产核资工作,重点围绕清查核实、明晰权属、健全制度、分账管理、整理归档等工作展开。村级在乡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不得将国家所有的资源型资产确定为集体所有,对有争议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要依法依规进行确认,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评估。需要评估的资产,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民主讨论确定评估方法。

公示、备案。 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在“三榜”(初步清查结果公示、修证后公示、审核确认公示)公示的基础上,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清产核资报表和文字报告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汇总表及报告于7月中旬前上报区农业局。

验收。乡镇要在7月中旬前完成所有村自查验收,区级将于7月末对各乡镇进行验收并迎接市级检查验收。

2、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三)成员身份确认和劳龄认定阶段(7月31日前完成)

1、制定认定办法。村级要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工龄认定工作程序和操作细则,并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成员身份认定的原则。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要根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因素进行认定,并张榜公布。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受侵害。

3、劳龄认证。改制单位要成立劳龄核实工作组,制定工作程序和操作细则,并在权威媒体发布公告。社员劳龄计算起止日期:原则上自1956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且年龄在16至60周岁,为个人劳龄有效期。劳龄以年度为单位计算,不满6个月的不计算,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按1年计算。

4、公示、备案。在成员身份确认和劳龄登记过程中,对初步登记结果提出异议、修改后的结果和最终确认结果要实行“三榜公示”。成员身份和其劳龄确认后,要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局备案。

(四)股份设置和股份量化阶段(8月31日前完成)

1、政府资产归属。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2、股权设置。在清产核资、成员身份认定和劳龄统计的基础上,科学设置股权,开展折股量化工作。股权设置应以成员个人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对已实行村改居,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无遗留问题的村可不设集体股。集体股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需要补缴的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设置集体股的村集体股占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含30%)以下,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

个人股中可设置基本股、劳龄股、计划生育父母奖励股等。考虑人口、土地、劳龄等要素,合理确定权重和比例。个人股中的基本股按成员平均分配,其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个人股总股本的50%。

3、原始股金处置。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原始股金,可按原值折算成改制之日的现值。原始股金折算的现值原则上作为个人优先股转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原始股金持有人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列入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股。

4、公示、批准、备案。对股权种类设置、股权分配对象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确定、资产量化范围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及时张榜公布,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区农业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及股权管理阶段(9月30日前完成)

1、登记。由区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以此确定其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2、管理。改制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重大事项须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法人代表,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村干部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下,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为董事长的,原则上兼职不兼薪。

3、制定组织章程。改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4、完善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作为独立法人,要建立民主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内部监督、收益分配、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承担起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的职责。改制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的董事长应在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选中选举产生。

5、股权管理。折股量化的股权要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并以户为单位对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

6、明确职能。要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支持下,承担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和维护的职能。支持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村,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7、备案。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名册和管理台账,并报乡(镇)政府和区农业局备案。

(六)总结验收阶段11月30日前完成)

认真做好对改革文件、工作方案、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劳龄认定细则、清产核资报表、股权量化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以及改革各阶段的民主会议(签字)记录或公示原始资料等登记造册工作,形成专门档案,报乡镇政府和区农业局备案。改革工作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验收,形成工作(试点)总结材料,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要将此项工作摆上位置,扎实推进。为切实落实省委提出的“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西安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宋景东  区委书记

栾  娟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张海峰  区委副书记

李新梁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纪检监察、公安、区委办、政府办、财政、信访、农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

办公室主任:牛立辉任。

乡(镇、街道)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要求,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农业、畜牧、水利、林业、纪检监察、公安、财政、信访等站办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组织,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支持、指导和服务,形成工作合力。

(二)搞好宣传发动

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整个农村产权改革的全过程,通过广播电视讲座、发放《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封信》、召开座谈会和动员大会、入户走访、张贴标语等形式,让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任务、内容及方法步骤等,形成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保障试点经费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保障力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的要求,各乡镇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给予足额保障,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四)强化督导检查

乡镇党委、政府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推进主体,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岗到人。按改革时间结点要求,一段一检查,层层抓落实。实行领导包村工作机制,形成乡村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区委农村改革领导小组将强化对各乡镇改革政策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效。每个乡镇、村要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系人,负责产权改革进度情况的上报工作。人员名单于3月末前上报到区农业局。

(五)严肃工作纪律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避免和防止工作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要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处理好矛盾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矛盾不出村。严格按照政策办事,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对出现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对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之机制造事端、设置障碍、干扰改革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处理。

中共西安区委办公室

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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