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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2020-12-08 15:33:23来源:汤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359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慎重稳妥地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汤原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保汤原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和按时完成。

汤原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官网截图

一、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工作步骤

(一)申报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统一印制《汤原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调查表》,由村委会负责指导权利人填写(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必填写),以户为单元,一户一宅为标准(继承除外)。

(二)权属调查

由村委会负责逐户查清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房屋建筑面积及宅基地的权利人和农村房屋权利人一致性等要素,并填写《汤原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调查表》。在调查过程中,对权利人姓名、原实测房屋边长、面积无异议的,在村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由权利人签字认可,村委会盖章,乡(镇)政府审核村委会填写的《汤原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调查表》,确认内容后乡(镇)政府盖章,盖章后统一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测绘

充分利用原有二调测绘成果和2018年不动产数据整合结果,权利人对原有测绘成果有异议或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可测绘宗地及宗地内的房屋,实地测绘时要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新建房屋或新审批宅基地已经测绘的,以审批文件为准,多测合一,联合测绘,成果共享,避免重复测绘。

(四)公示、受理

由村委会收取有效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权利人需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村委会填写《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公示统计表》后在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受理。

(五)审核、发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利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材料、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材料等进行初步核实。有异议的,应对照农村宅基地与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要求,确定需要补充调查的内容。由县自然资源局、技术单位、乡(镇)政府、村民小组各一名人员形成的权籍调查小组进行补充调查,对照调查结果,形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申报的资料和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核定,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房屋权属、土地面积、用途、登记主体、类型、内容、程序和权属资料等逐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无异议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一户一档,将申请材料和原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收回存档。每件收取工本费10元,办理转移登记需缴纳相应税费。

(六)数据入库及资料整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数据及档案资料入库,为集中制证提供保障。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力量,统筹信息资源,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统计、查询基本信息库,逐步完善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库,并与现有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信息数据相对接,逐步建立农村房地管理信息录入、查询、统计等基础信息。

三、工作时限

全县农村宅基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从2019年9月30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具体分3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筹备阶段(2019年9月30日—10月31日)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参照通知要求,明确工作目标,收集相关资料,研究制定政策,协调工作经费,落实人员队伍,明确各部门职责。由各乡(镇)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做好村委会工作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调查摸底、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11月1日—2020年5月31日)

以自然村屯为单位,组织开展宅基地调查摸底,掌握农户总数、宅基地总数、可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发证的农户数以及不符合手续的农户数,为下个阶段确权发证提供保障。在调查摸底、补办用地手续后,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取得方式对符合宅基地登记申请进行确权登记。

(三)数据建库及成果处理阶段(2020年6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健全完善宅基地登记数据库并对数据库进行全面核查。

四、工作内容

(一)工作范围

汤原县全县面积3420平方公里,全县4镇6乡,137个行政村,207个自然屯,拟决定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为全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二)开展登记时的几种特殊情况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常年不在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换证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确权登记,房屋买卖过户的买方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确权登记。户籍已经转成城镇户籍或农场户籍的,农村房屋空闲2年以上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给予确权登记。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但人仍在本村居住的,因房屋是个人的所有权,由村委会出具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以参照继承办理方式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

2.权利人已经去世的。由村委会负责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核实并明确继承关系,出具继承证明,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汤原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调查表》,村委会、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后报送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为继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3.房屋已经交易几手,一直没办理过户手续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则上应依法确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委会出具同意交易证明,以宅基地批准文件或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四邻无争议为前提,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为买受人办理确权登记。

4.有房无证的。由当地乡建科确认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当地乡(镇)政府审批盖章确认,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由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相关手续完善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5.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有房证和土地证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人,可依据尊重历史的原则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有房证无土地证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人不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贫困户入住幸福大院的。贫困户因危房改造入住幸福大院后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上房屋倒塌的可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7.汤旺乡金星小区无法办证的。汤旺乡金星小区1—6号楼无竣工验收手续,按照文件要求由质监部门出具消防安全验收,质量安全函告书。振兴古城世纪家园、金星小区建议办理产权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互换。(2)申请人是本村村民并且无其他宅基地。(3)已办证的非本村村民只允许办理换证登记,并在附记注明非本集体成员,只允许转让给本村无宅基地的村民。

8.农村宅基地登记宗地面积。农村宅基地法定登记宗地面积为350平方米,房屋总面积超过350平方米的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实际已经发证(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给予登记;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的宅基地不超过法定面积350平方米的本村村民给予登记,超出面积标注为临时用地;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的房屋不符合规划的面积超过350平方米的不予登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非本村集体成员、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或者住房的;

3.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又申请第二处宅基地的;

4.申请的宅基地权属来源不清的;

5.所申请的土地存在违规或违法问题,尚未处理清楚的;

6.已列入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公告的拆迁区域;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对不予办理登记的事项,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对争议先行协商调解,争议解决后可以办理确权登记。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问题,严禁通过产权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工作保障

(一)全程业务指导

为确保农村宅基地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政策指导解读小组,全程进行业务指导,设立业务咨询电话:13089654037,建立微信工作群,已便更好的联络业务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政府组织领导,负责具体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加强督导及时处理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工作人员,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制定细化政策,及时确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动员发动,调查摸底,核实上报登记材料工作;自然资源局针对需要补办相关用地手续的,根据宅基地建房条件和其他相关规定对汤原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及规划进行审核审批,根据规划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乡建所)负责核实房屋权属来源真实性,出具房屋相关手续;税务局负责收取相关税费。

(三)加强舆论引导

整合宣传资源,充分利用横幅、标语、手机、板报等各种宣传载体,宣传好农村宅基地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大监督问责

为确保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落到实处,采取集中检查、明察暗访、受理群众举报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因问题导致确权登记工作出现错误,情节严重,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圆满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期限,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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