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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伊春市2018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18-03-14 11:39:26来源:伊春市农业委员会阅读量:1741

关于印发《伊春市2018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农委发〔201842)

201831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7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活化农村集体资源、资产配置,激发农村经济社会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

二、目标任务

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在全面完成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成员界定、股权设置、折股量化等程序,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20181215日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同时基本完成集体有净资产且有一定经营性收入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20191015日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

三、工作原则

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守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坚持执行法律和政策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二是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农民群众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改革的各阶段、各环节都必须履行合法的民主程序,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民主协商解决改革中的矛盾问题。

三是保护民利。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广大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受益者。

四是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有序推进。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

五是积极稳妥。坚持试点先行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途径和办法,既鼓励各地大胆实践、大胆探索。又要注重防控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331日前)

1、成立组织机构(2018228日前完成)。村级要成立由村党组织书记任组长、“两委”班子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成员和劳龄认定、宣传咨询等工作组,具体负责本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2018315日前完成)。

县、乡、村三级要制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目标、主要内容、时间节点、方法步骤、责任主体和推进措施,在张榜公布的基础上,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3、搞好学习培训(2018331日前完成)。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市本级各区农业领导、经管站长、乡(镇)经管站长、村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村会计(村文书)以及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县(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管站长、村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村会计(村文书)以及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为搞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阶段(20181215日前)

在县(市、区)和乡(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需要评估的资产要进行评估,对有争议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要依法依规进行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初步清查结果、提出异议修改后的结果和最终确认结果实行“三榜公示”。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村级要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和经营性净资产总额进行审核确认,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清产核资汇总表于1015日前报至市农委。市、县两级要分别组织验收,县市区在10月底前完成验收,验收要覆盖所有村;市(地)在1130日前完成验收,验收要覆盖所有县(市)、区;省级年底前完成重点抽查。

(三)成员身份确认和劳龄登记阶段(2019315日前)

村级要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劳龄认定工作程序和操作细则,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根据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和户籍关系等因素进行确认。在成员身份和劳龄登记过程中,对初步登记结果、提出异议修改后的结果和最终确认结果实行“三榜公示”。成员身份及其劳龄确认后,要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四)股权设置和折股量化阶段(2019615日前完成)

在清产核资、成员身份认走和劳龄统计的基础上,科学设置股权,开展折股量化工作。对股权种类设置、股权分配对象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确定、资产折股量化范围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及时张榜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成立集体经济组织阶段(2019915日前完成)

村级要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章程》,并按《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作为独立法人,要建立民主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内部监督、收益分配、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承担起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的职责。县级对成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组织登记,确认其法人地位。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关系和成员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任务的,县级要派驻专门工作组驻村督办,定履行县级确认、市级审定、省级备案手续。

(六)总结验收阶段(20191015日前完成)

村级要认真做好对改革文件、试点工作方案、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劳龄认定细则、清产核资报表、股权量化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以及改革各阶段的民主会议(签字)记录或公示原始资料等进行登记造册,形成专门档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束后,省、市、县三级要分别组织验收,县(市、区)验收要覆盖所有村(组),市(地)验收要覆盖所有乡(镇),省级验收要覆盖所有县(市、区)。县(市、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总结材料于20191015日前报市农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作为改革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的要求,市已于去年成立了组织机构,将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支持、指导和服务,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扎实推进。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力抓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作。

(二)搞好宣传发动。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通过广播电视讲座、发放《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封信》、召开座谈会和动员大会、入户走访、张贴标语等形式,让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任务、内容及方法步骤等,形成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保障工作经费。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保障力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的要求,市、县(市、区)要对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费给予足额保障,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作顺利进行。

(四)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改制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在税收减免、财政投资、融资贷款等方面,继续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动的,可持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办理相关变更和登记手续。

()强化督导检查。县(市、区)委、政府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推进主体,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岗到人,按改革完成时间节点要求,一段一检查,层层抓落买。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定期对县(市)、区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县(市、区)两级要搞好本级改革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执行不走样,改革流程不偏离,事后“不翻烧饼”。

(六)严肃工作纪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避免和防止工作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要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处理好群众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解决问题不出村。对改革中不作为、乱作为,或借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之机以权谋私、销毁资料、挑起事端等干扰改革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伊春市,别名依逊、林都,隶属于黑龙江省,以汤旺河支流伊春河得名。市花是兴安杜鹃,市树是红松,市鸟是啄木鸟。位于黑龙江东北部,东与鹤岗市毗邻,东南与佳木斯市毗邻,南与哈尔滨市毗邻,西南与绥化市毗邻,西北与黑河市毗邻,北与俄罗斯隔江相望。辖151县级市1县:伊春区、带岭区、南岔区、金山屯区、西林区、美溪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友好区、新青区、上甘岭区、五营区、红星区、汤旺河区、乌伊岭区;铁力市;嘉荫县。面积39017平方千米,人口109.84(2016)

伊春有世界上面积最大的红松原始林,号称为“天然氧吧”,被誉为“祖国林都”、“红松故乡”。地貌特征为“八山半水半草一分田”,整个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南部地势较陡,中部较缓,北部较平坦。气候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山有平顶山,河流分属黑龙江、松花江水系。旅游景点有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伊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青白头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梅花河山庄度假村、汤旺河石林景区、五营国家森林公园、嘉荫恐龙国家地质公园、廻龙湾公园、茅兰沟地质公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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