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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县扶贫项目形成村集体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0-11-05 13:53:46来源:富裕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阅读量:1181

为了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形成村集体收入的使用范围,切实发挥资金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资金:

(一)利用财政整合涉农资金给予村集体补贴资金。

(二)利用县级扶贫项目收益给予村集体补助资金。

(三)利用乡村两级扶贫发展项目形成的村集体收益资金。

(四)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形成的村集体收益资金。

(五)利用其他扶贫项目形成的村集体收益资金。

二、使用范围

(一)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村集体运行经费;

2.弥补村集体或村集体企业亏损;

3.修建办公场所;

4.偿还债务;

5.其他与脱贫攻坚巩固提升无关的支出。

(二)重点用于下列支出:

1.公益岗位人员误工补助;

2.公益事业支出;

3.发展村级扶贫产业;

4.对特殊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

5.开展扶贫扶志行动的有关支出;

6.乡镇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巩固提升有关的支出。

三、使用程序

(一)村上报。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资金具体用途、额度、实施期限等事项,形成资金使用计划,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政府。

(二)乡监管。乡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各村上报资金使用范围、程序等事项。

(三)县备案。县扶贫办对各乡镇上报的资金使用项目进行备案登记。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程序。各村在上报资金使用计划时,要坚持按需申请、分批实施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的期限,分阶段上报乡镇。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需向县扶贫办备案,重新确定资金使用项目计划。

(二)规范财务管理。乡镇要指导各村加强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对扶贫资金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要按村记账,专户核算,加强资金和票据管理,确保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加强监督检查。纪检、审计、财政、扶贫、农经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资金使用完成后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铺张浪费等行为,进行严厉问责。

富裕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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