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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咸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2018-03-09 11:50:29来源:咸丰县人民政府办阅读量:1383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1)

20179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为主、服务"三农"的原则。

第四条本县所辖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必须在咸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交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交易产品入市应当经县农交中心报咸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监委")备案核准。当前阶段的交易产品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村房屋所有权;

(六)农村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九)农村农业类知识产权;

(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业类项目招商和转让。

第六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分类交易规则,分类交易规则由县农经局牵头组织相关农村产权主管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起草,充分征求意见后报县农监委批准执行。

第二章交易和监管机构

第七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县农交中心,县农交中心是政府主导、公益为主、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县农交中心可以是事业单位,也可以是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企业法人,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咨询、价格指导、价款结算等服务,经县农监委授权后可以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县农交中心在乡镇(区)财政所(经管站)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也可以经县农交中心授权后组织进行一定额度以下的交易活动。

第八条县农监委是本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定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分类交易规则,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实施监督和指导,对交易结果进行鉴证。

县农监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负责日常工作。县直相关部门在县农监委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服务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应当按照接收申请、委托交易、审核权属、备案核准、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的程序进行,需抵押登记的另行其他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农交中心申请交易,也可以向县农交中心的分支机构申请交易。

第十二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县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交中心的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县农交中心一般依据转让方、受让方意愿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定额度以上的交易及其交易方式,须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凡涉及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及其交易方式,须依法履行民主决议程序并经乡镇(区)人民政府准予交易后,报县农经局"三资"股备案核准,并由其派员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转让方与受让方交易成功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受让方和县农交中心签字、盖章后,由县农监委办公室审核并据此出具《咸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鉴证书》(以下简称《鉴证书》)。

第十六条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鉴证书》到本县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凡涉及农村集体产权的变更,本县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鉴证书》。村级财务应当把《鉴证书》作为财务处理的必备要件。

第十七条县农交中心承接交易资金必须采用第三方托管的方式进行,应当建立和执行县农监委办公室、县农交中心、托管银行共同负责的收支监管制度。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评估值;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交中心认为有必要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交易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农民的承包地(含耕地、林地)交易收益归农民个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其他合同关系的按合同关系执行;

(二)专利权等个人所有权交易收益为权利人所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县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监委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隐瞒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农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注:咸丰县,隶属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名取“咸庆丰年”之意。东接宣恩县,西界重庆市黔江区、酉阳县,南邻来凤县,北连恩施、利川两市。辖55镇:高乐山镇、忠堡镇、坪坝营镇、朝阳寺镇、清坪镇、丁寨乡、唐崖镇、活龙坪乡、小村乡、黄金洞乡。面积2550平方公里,人口42万人(2016年)。

咸丰县素有“湖北仔猪第一乡”之美称。“金丝桐油”、“坝漆”产量一度名列全国前茅,唐崖河精米、咸丰糖梨、二仙雪乌龙茶等产品获绿色食品标识认证,成为畅销品牌。境内山峦起伏,沟壑纵横;呈南部高、中部低、东部向西部倾斜。气候属北亚热带季风和南温带季风气候。主要高山有星斗山、人头山、二仙岩、坪坝营等。旅游景点有唐崖土司城遗址、咸丰地震遗址、坪坝营生态旅游区、唐崖河旅游区、黄金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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