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2020-10-19 16:16:46来源:方正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6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5〕2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
(一)自2016年2月26日开始,全县颁发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自2016年2月25日开始,不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即日起,县直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自行依法处置剩余空白证,停止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使用证》、《水域滩涂养殖证》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类型
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类型。
三、登记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为方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方正镇奋斗路56号(老中医院一楼)。电话:0451—57110256。
四、设置乡镇不动产登记经办点
(一)为更好的服务于乡镇辖区内用地单位和居民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在3个乡镇国土资源所设立不动产登记经办点,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指导下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对辖区内所涉及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进行受理,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调查、组件、初审后上传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注册、登记。原乡镇国土资源所办公地点及职能不变。
(二)方正镇城区范围内涉及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直接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为减少不动产权利人(单位)的负担,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此通告前已合法取得的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证等合法有效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通告。
方正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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