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土地分配政策有哪些?农垦土地有哪些性质?
2020-09-08 11:33:52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7198
土地的价值在各地都处于增值的状态,相信大家应该都是有所了解的,如今国家对于农村的发展是相当重视的,这也导致农村土地价值越来越高了,所以关于土地分配上各地都有相关政策。下面,我们一起来瞧一瞧黑龙江省农垦土地分配政策有哪些,顺便了解一下农垦土地有哪些性质,相信各位看官们看完此文一定会满载而归的。
一、黑龙江省农垦土地分配政策有哪些?
1、严格执行“基本田”分配标准,旱田劳均15亩,水田劳均8亩;劳均占有土地资源不足60亩的农场,可根据劳均享受税改补助额度,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基本田”的分配标准。
2、严格控制“机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场耕地面积的20%;劳均占有土地资源多,外来承包土地人员多的农场,可将机动地的规模放大到30%。
3、垦区通过“基本田”的公平分配,“规模田”的合理配置,并通过“基本田”的定项收费和“规模田”的控制收费,落实国家税改补助政策。农工及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收回“基本田”,分配给具备条件的承包土地人员。
4、对于2005年之前年度承包土地,确因受灾或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中断土地承包的农场职工,同样可以分配“基本田”,或享受“基本田”待遇。对于2005年末之前场办工商运建服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转到农业生产队,但从未承包农场土地,目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承包“基本田”的,各农场可根据农场人地资源状况,自行确定“基本田”分配政策。
二、农垦土地有哪些性质?
1、农垦土地是国有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用地,其所有权归属国家,使用权归国有农场;农工与农场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承包租赁期限内享有承包租赁经营权。
2、农垦土地与承包租赁者之间是债权合同,依《合同法》调整。
3、农垦土地承包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遵循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致的原则制定。
4、农工承包租赁农垦土地,具有债权相对请求权,只在合同期限、范围内生效
关于黑龙江省农垦土地分配政策有哪些,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了,黑龙江省的朋友可千万不要视而不见。对于农垦土地有哪些性质,稍作了解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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