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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0-09-04 19:27:42来源: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代)

2018年8月31日

保亭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按农业部等9个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开展好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清理。清产核资工作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实事求是。要充分考虑资产的形成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地推进清产核资有关工作。

(三)民主公开。要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并按照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确认,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清产核资工作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查为主,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

三、重点工作

(一)清查核实资产。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的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二)明确产权归属。充分考虑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三)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要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了解资产变动情况,并将清查结果逐级上报。

(四)加快平台建设。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整理、审核、录入清产核资数据,逐级进行汇总上报。同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时间和步骤

全县资产清查工作自2018年7月开始,2019年上半年结束。试点村资产清产工作于2018年9月中旬前完成。清产核资清查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试点工作时间和步骤如下:

(一)启动阶段(2018年7月30日前)。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本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农业、林业、国土、财政等有关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村要建立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7-9人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搞好业务培训,扎实做好清产核资各项准备工作。

(二)清理阶段(2018年7月30日至9月20日)。要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和范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规范、有序组织本次清产核资工作。

1.清查。范围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组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以原始发票、合同协议、权属证书、档案资料等合法、合理资料为依据,对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并形成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在清理过程中,乡镇政府应抽调专业干部和驻村干部指导督查。

2.登记。在资产清理过程中,按照县统一制定的清理核实情况登记表,清理一项登记一项。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涉及土地、林地等资源的,要以相关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等证书为依据,无相关证书的,在登记时应予以备注。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3.核实。对已清理登记的集体资产,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核实小组进一步逐项逐笔进行核实。重点对资产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后的资产,要做到数据准确,产权明确,现状清楚。对于有权属争议、难以界定的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

4.公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本次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全面收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组织核查并妥善处置。凡在公示期间,农民群众对资产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民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资产,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乡镇资产清理机构协调处理。

5.确认。公示结束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本次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议确认。

6.上报。对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通过的资产清产核资结果,逐级按要求汇总上报。

7.建档。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审核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准确登记,建立健全纸质台账、电子台账。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管理。要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以及民主管理、委托代理、电算化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和规范,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2018年9月30日前)。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由乡镇政府全面总结上报县农业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并编写工作总结,审核汇总后上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汇总清产核资结果和工作总结报告县政府。非试点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于2019年上半年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本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农业局负责清产核资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财政局要落实好资产清理工作经费,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县农业局开展本次资产清理工作,特别是资产确认及权属界定等。各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各村要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小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有关村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序、规范推进。

(二)强化宣传培训。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平台,采用基层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培训,将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方法、程序、重点等,培训普及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切实保障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开展。

(三)强化督查指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督查指导,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加强督办。对落实责任工作不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稳定因素的,县委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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