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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政府关于扩大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07-28 12:05:13来源:鹰潭市农业和粮食局阅读量:1116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我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号)精神,扩大我市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围绕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发展大局,以进一步提升金融支农服务为主线,通过加快确权、规范评估、依法登记、促进流转、快速处置和优化环境等举措,扩大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大力构建农业有发展、金融有收益、农民得实惠的多方共赢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以政府扶持为导向,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搭建市场要素齐全的“硬平台”,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做到政府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二是坚持农民自愿。农民是农村“两权”的产权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将其产权流转出去,以及采取的流转方式、期限及价格。鼓励农民通过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满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但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试点工作必须依照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加强规范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

四是坚持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坚持市场运作,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五是坚持风险可控。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必须坚持信用为本,既要积极推进,又要严控风险,确保我市扩大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主要工作

(一)加快推进农村“两权”确权登记颁证。“两权”权属清晰明确是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林权确权颁证工作,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时,各县(市、区、管委会)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二)加快建设农村综合产权综合交易平台。各地要抓紧建设农村综合产权综合交易市场,形成产权交易、金融服务、调查评估和大宗交易等功能齐全的统一平台。鼓励金融机构进驻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引导拍卖招标、收储托管、基金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管理、抵押担保、小贷公司、调查评估和咨询服务等机构进场规范开展业务。

(三)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四)建立农村“两权”抵押价值评估制度。大力发展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组织。评估机构应以服务为主,适当收费,减轻借款人经济负担。评估机构应根据农民住房的年限、结构和地段合理评估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各县(市、区、管委会)综合本辖区情况出台指导价,各乡镇在指导价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抵押价值。一定情况下也可选择双方协商等简易办法评估。

(五)建立农村“两权”贷款发放机制。乡镇和村集体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责任主体,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必须由贷款人提出申请,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鉴证、盖章后提交金融机构;承办银行审核同意后完成贷款发放工作,并报县(市、区、管委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立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为县(市、区、管委会)农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构负责对抵押的权属、面积、地界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公示、确认,出具登记凭证。

(七)建立农村“两权”抵押物处置机制。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八)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稳步推进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企业等经济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建立健全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多渠道整合社会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与共享机制。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有关部门要配合司法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各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努力营造“重承诺、守信用”的社会氛围。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入。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审批权限,简化业务流程。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可提高到10年。鼓励银行降低农户融资成本,严禁在贷款利息之外附加不合理收费。要创新融资模式,大力推广农村产权抵押给银行或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等多种模式,健全“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银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银行”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除农村“两权”外,大力推广农机具、小型水利设施等抵押贷款,创新推出保单质押贷款,努力拓宽抵质押品范围。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统筹利用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建立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奖补机制。以县(市、区、管委会)为单位设立由财政出资的行业性、商业化运作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财政对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发放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而产生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鼓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按照经办金融机构当年农村“两权”抵押新增贷款余额给予适当奖励,对各类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涉农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三)加大货币政策支持。银行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抵押贷款业务。要进一步加强窗口指导,充分利用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对参与积极性高、投放力度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倾斜支持。

(四)大力发展涉农保险。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水稻、生猪、森林的保险保额,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商业保险。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保险配套工程建设,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基地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揽子保险服务。大力发展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完善农村基层服务网点。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鼓励借款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不断提升保险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的渗透度。

(五)大力发展涉农融资担保体系。优先将涉农担保机构纳入再担保体系,加大对涉农担保机构分险、增信支持。做大做强市本级涉农担保机构,通过政府资产注资、争取国家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增资扩股。鼓励各地整合资源,吸引民间资本注入,组建涉农担保机构。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涉农担保机构全部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合理确定涉农担保业务费率,建立财政补贴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农办、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农粮局、林业局、地税局、国税局、人行鹰潭市中心支行、银监会鹰潭监管分局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鹰潭市中心支行,承担总体协调组织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调。人行鹰潭市中心支行负责扩大试点工作的协调推进,协助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组织开展对各地及有关金融机构扩大试点工作的考核。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各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配套出台差异化监管扶持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登记有关工作。

(三)严格试点条件。“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交易行为公开规范,具备较好基础和支撑条件;二是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头良好,具备规模经济效益;三是农村信用环境较好,配套政策较为健全。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广大基层干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户和金融机构,广泛宣传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让社会各界熟悉农村“两权”抵押融资政策,了解业务办理流程,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积极性,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五)开展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强化对相关部门和单位门优化办证办贷相关服务,切实减免有关费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推动我市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扩大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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