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全文
2020-07-23 13:39:13来源:资阳市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164
2019年8月8日,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资阳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资府发〔2019〕16号),本办法自2019年9月27日施行,有效期3年。
资阳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充分发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资阳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阳农交所”)的平台作用,规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是指权属明晰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寻求受让方的流转交易行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1.权属清晰;
2.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具有显著的农业农村特色;
3.交易行为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应坚持以下原则:市场化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原则,政府引导原则。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四条 凡属《资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范围的农村产权和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应当入场公开交易。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以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商引资,应在资阳农交所公开进行。
第七条 个人拥有的农村产权,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时,鼓励其入场流转交易。
第三章 交易服务
第八条 资阳农交所是我市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资金结算及监管服务等服务。
第九条 资阳农交所应对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活动进行鉴证,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条 资阳农交所组织开展各类农村产权推介活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站式”服务。资阳农交所设置农村产权权证代办窗口,受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委托对申请人的资格、资料等信息进行初核接件,为交易主体提供代办服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做好代办服务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公证、仲裁、金融、保险、担保等机构在资阳农交所设立办事窗口。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对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享受市、县(区)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应优先给予支持。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完善有关配套政策。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变更和备案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后申请变更(转移)登记时,应提供证明公开交易的材料(交易鉴证书或成交公告或公开交易付款凭证)。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登记办法,积极鼓励农村产权入场交易。
第十五条 引导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3年内,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在资阳农交所实现流转交易的,不收取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交易服务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7日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