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有哪些?一文详解
2020-07-16 16:49:3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418
现在农村青壮年都涌向城市寻找机会,更有不少选择在城市安家落户,但是家里的老人还在农村,宅基地也还在父母的户头上。而一旦父百年之后,宅基地的继承就成了一个问题,那河南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有哪些?
一、河南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
1、宅基地继承问题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个人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使用权缺乏规定。但可以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对于房屋尚存、用地状况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如房屋所有人已经去世,其继承人应当先前往房屋所在村、乡镇等相关部门确认产权信息,在办理了继承等相关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2、离开农村后能否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如果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则由集体收回。
二、河南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否统一
根据1982年国务院所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及后续河南省配套出台的《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河南省在制定宅基地面积大小时,根据其所在地的地貌、资源禀赋等个体情况,将常见的宅基地面积大小划分为了二分、二分半、三分、三分半等规格,但要求最多平均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三分半。且各县、市要根据限额规定,结合当地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惯、计划生育等情况,具体规定社员宅基地面积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宅基地超出面积能确权登记吗
对于实际占有宅基地的面积超过了当地人民政府所规定面积的情况,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的原则,参照3个不同的时间段进行处理。首先,如宅基地“超占”发生在1982年之前,且用地状况至今没有发生变化的,则按现状进行登记。如宅基地“超占”发生在1982年至1986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需要宅基地使用人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后,凭相关处理证明,按现状进行登记。如宅基地“超占”发生在1986年之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则将按照也已经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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