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方案》《兰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2024-07-29 15:03:19来源:兰考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37
2024年6月25日,兰考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兰考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方案》《兰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兰政文〔2024〕25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用期一年。如有兰考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兰考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考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方案》《兰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政文〔2024〕2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兰考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方案》《兰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6月25日
兰考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方案
为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的渠道,顺应城乡融合发展的趋势,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群众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的实现条件、途径和程序,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4年内完成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试点任务,建立起覆盖全县、体系完整、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上下贯通、运转高效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力争全年农村产权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二、建设内容
(一)确定建设模式。由产投集团成立兰考县农交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建成兰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经县政府授权,在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管指导下,由县农交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独家运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流转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
(二)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立覆盖全县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街道)服务站+村服务点”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
一是设立县级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经县政府授权后,负责平台的运营、管理、维护,建立交易有序、监管有力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努力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打造成集土地流转、产权交易、资产鉴证、融资担保等于一体的为民服务平台。
二是管理方式。在全县推行以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平台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模式,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一站式服务。
三是交易场所。县级交易中心办公场所由产投集团提供,乡镇(街道)服务站、村服务点办公场所分别由乡镇(街道)、村提供,并设立服务窗口。
四是平台系统。县农交资产运营公司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在全县建立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采取“三级联网、统一交易”的框架设计,建设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服务体系。
(三)确定交易品种。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我县开展交易的品种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等十大类。
(四)规范交易机制。
1.交易制度。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针对不同的交易产品,分别制定流转交易的具体规则,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环节进行规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简化流转交易程序和环节,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2.交易程序。需要进行产权交易的项目,首先由产权人填写转让申请和委托书,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信息发布,产权受让人申请并接受资格审查,按照程序公开交易,双方当事人签约成交,最后依程序办理产权登记。
3.交易收费。按照产权交易“公益属性、为民服务”原则,收费标准达到全省乃至全国最低,并且面向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50亩—1000亩,服务费用按照单笔500元收取;流转交易1000亩以上的,服务费用按单笔1000元收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兰考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中心等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协调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二)强化监督管理。成立兰考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委副书记、县长任主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为防范交易风险,根据资金监管相关要求,意向方报名时缴纳保证金,存入交易中心指定的第三方监管账户,待交易结束后,受让方再将资金通过第三方监管账户划入交易应收款方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和市场公平交易规范运行。
(三)制定配套政策。由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确保应进场交易项目全部进场交易。对经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在进行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时优先给予安排。项目申报、申请补贴、抵押融资等需要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使用农村产权中心出具的流转交易证书作为凭证。鼓励将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项目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加强资金扶持。县财政局及县内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合规产生有效交易(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村经营性集体资产等)产品,如有贷款或融资需求的,县内各金融机构应根据交易成果给予支持,无需再进行产品价值评估,可根据产品性质确定贷款额度。
(五)完善考评机制。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书记党建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五星”支部创建考核。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在县四大班子联席会上予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县纪委监委要加大村集体“三资”清查力度,发现村集体资产场外交易并存在小微权力腐败现象的,立案查处予以问责。
(六)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电视栏目、新闻媒介、网络媒体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政策。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深入基层,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发放政策明白纸、设立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让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和业务流程,提高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进入平台交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全县农村产权规范流转交易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兰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切实增加群众收入,特制定本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成立运营公司
第一条 按照“县政府主导、公益属性、公开透明、富民强村”工作思路,依托产投集团成立兰考县农交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并授权兰考县农交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与兰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合署办公。
第二条 运营公司通过购买技术服务,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管理系统,交易平台所有权、源代码和交易产生的数据产权归县农交公司。开发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确保交易数据安全,并与政府数据实现共享。
第三条 建立产权交易中心运营团队,由县农业农村局和产投集团人员共同组成,具体开展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品种: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村集体持有的未分配到户的土地、坑塘水面等所有权或使用权,可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门面房、共富工坊、闲置厂房等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机、农具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节水灌溉设备等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村建设招标项目。使用农村集体资金建设的项目、涉农项目(农产品、生产资料、农村劳务、政策法律等)。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九)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使用权交易。农村闲置宅基地交易仅限本村集体成员之间,闲置住宅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产业项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
以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事项应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公平进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易申请,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审核,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结束报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备案。
第三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成交、网络竞价、招标、招商等方式。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报名的方式向县农交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七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让申请表。
(二)委托书。
(三)民主决策会议记录。
(四)资产权属相关证明(不动产证书或村委证明)。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县农交中心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产权转让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凭有关证明到相关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依法审查通过后,由县农交中心通过兰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信息内容应包括转让权属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以及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交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四)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县农交中心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但受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在交易前一天内向县农交中心缴纳交易额20%保证金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一条 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拍卖竞价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采取拍卖竞价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发布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购买。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结束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受让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交中心指定账户交纳全额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县农交中心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县农交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保留如下事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转让方全称、项目受让方全称、转出方式、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签约日期备注等内容。
凡涉及集体产权权证的变更,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县农交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有抵押贷款需要的,可以凭《产权交易鉴证书》按照金融机构有关规定申请抵押贷款。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本村召开“四议两公开”研究同意;转让底价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或本村“四议两公开”会议确定的价格作为依据。农村个人产权的转让底价,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为防范交易风险,根据资金监管相关内容意向方报名时缴纳保证金,意向方中标后缴纳租金,租金先转入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监管账户。
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交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交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以重启交易。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交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县农交中心认为有必要终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为体现农村产权交易的公益性,农村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不收任何费用,交易受让方按照中心服务费标准收取服务费。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交易行为实行监管问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规定应该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
(二)未按本规范规定,规避进入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民主决议程序、备案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集体资产权能的;
(四)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集体资产权能内容,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审计结果失真,以及未经评估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五)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交易或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的;
(六)对检举揭发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备案审批机构,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农村集体或者交易双方合法利益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用期一年。
附件:兰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费标准
附 件
兰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费标准
为保护交易双方利益,交易服务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面向受让方收取,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