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方案和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2022-07-26 15:51:12来源: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531
2022年4月6日,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方案和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促进土地流转,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城镇化建设进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如果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湖北农村产权交易、秭归县农村产权交易。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方案》和《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方案
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性收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任务
充分利用现有的县、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载体,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其植根农村、贴近农户、熟悉农情的优势,激活农村产权要素市场,拓展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农业农村的渠道,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促进土地流转,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城镇化建设进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三、主要内容
(一)交易机构。依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职能,加挂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牌子,人员编制暂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调剂。各乡镇依托乡镇经管部门相应成立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县、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及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服务范围。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配套服务,包括提供咨询、受理交易申请、发布交易信息、组织交易、按分级交易原则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指导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其他服务事项。
(三)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资金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核算的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其他九类产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村集体企业及合资公司股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房所有权等)。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应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引导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
(四)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参与流转交易。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
四、交易模式
(一)统一交易规则。县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各类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登记受理交易业务,将通过初审的交易项目全部录入湖北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经审批后,由交易中心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三)统一交易鉴证。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按分级交易原则组织交易并出具。完成交割结算后,标的所属地相关部门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四)统一收费政策。交易中心对交易各方主体免收服务费。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明码标价、协商一致的原则收取代理服务费。
(五)统一监督管理。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分级组织交易。按照各类产品交易规则明确的权限和额度,实行县、乡镇、村分级组织交易。
五、监督管理
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耕地、林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
六、实施步骤
(一)出台方案办法。2022年3月底前,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方案》和《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充分征求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制定交易规则。2022年4月底前,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制定各类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
(三)规范组织实施。2022年5月初,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成立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正式运营。各乡镇相应成立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2022年5月底前按照“五统一分”规则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
(四)开展检查验收。2022年10月底,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进行检查验收、绩效考核评估,督促规范运行。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名单附后),负责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指导监管、督促落实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行为、中介机构服务的合法合规性、涉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村民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利情况、交易中心的制度执行情况、交易市场秩序等进行监管,并建立交易实施评价机制。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农村耕地保护监管,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要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流转。县水利湖泊局负责农村集体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的使用者或经营者,要服从政府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承担防汛抗旱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对于工程的扩建改建要符合水利建设总体规划,通过申请报批后方可实施。县林业局负责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管,确保集体林权不改变集体林地的所有权和林地性质、用途,坚持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农村知识产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管。人民银行秭归县支行负责主办行制度建设、征信鉴定和融资咨询等工作指导。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建立农村产权市场的重大意义和实践中的典型经验,积极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充分发挥交易市场的功能和作用,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委员: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发改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县水利湖泊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住建局局长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局长
县司法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县税务局局长
人行秭归支行行长
宜昌银保监分局秭归监管组组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县农村经营管理中心主任兼任。
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产权市场交易行为,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充分激活农村产权市场潜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宜昌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宜办文〔2015〕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范围内实施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为主、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
(二)坚持权责清晰、依法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分级分类、规范流程、因地制宜的原则;
(四)坚持城乡统筹、增值增效、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县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限额以上的产权转让、拍卖、出租、入股、抵押以及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购买货物和服务等行为,应当进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人的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产品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四荒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等);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资金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核算的农村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
(九)其他。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村集体企业及合资公司股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房所有权等。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依托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职能,加挂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牌子,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咨询、受理交易申请、发布交易信息、组织交易、按分级交易原则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其他服务事项。在各乡镇相应成立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接受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管理和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业务指导。
第七条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进场交易,并在部门内指定权属确认和权属变更的业务股室,负责出具相关权属证明,协助做好产权审查和权属变更工作,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湖泊、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交易产品的交易规则,经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各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解答与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有关的咨询;
(二)受理、审核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申请,办理产权查询;
(三)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信息;
(四)提供交易场地和设施、组织交易,并按分级交易原则,由组织交易的中心根据交易情况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五)指导办理产权交易变更登记和其他服务事项;
(六)负责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相关资料的存档。
第十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需的资产评估、产权经纪、造价咨询、结算审计、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承诺遵守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四)有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按照交易产品属性可以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投标、协商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期限由交易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和县级(含县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所有产权交易行为,均须提出交易申请,经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按照分级交易范围统一审批后实施。由县、乡镇交易平台组织实施的交易,成交结果报告经交易机构和交易双方同时签字盖章后生效,交易双方须按照成交结果报告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农民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需要入场交易的,直接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所有交易应当遵循分类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转让方申请产权转让的,应当向县、乡镇交易平台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及受让条件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五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交易意向后,应当按照规定级次分别组织交易,交易成功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按分级交易原则,由组织交易的交易中心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凭借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交易前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按照“两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民主议定后方可申请交易。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评估值,并按评估值确定标的底价。出让标的价格低于评估值的,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户个人产权出让价格可以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各方主体免收服务费。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明码标价、协商一致的原则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湖泊、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产权交易须自愿申请。
(三)农村土地、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隐瞒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秭归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秭归县乡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秭政规〔20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