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方案(全文)
2022-07-22 17:40:53来源: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392
2022年2月25日,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安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集政办函〔2022〕3号),以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如果您有关于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集安市农村产权交易、通化农村产权交易。方案具体如下:
边合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
《集安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2年2月25日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集安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扎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为乡村振兴、城乡一体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 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形成符合本地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产权交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农村生态功能,不能损害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四)坚持统一规范原则。按照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的要求,执行全市统一的管理制度和交易标准文本。推动实现交易规则、交易鉴证、服务标准、交割结算、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六统一”。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组织交易、成交公告、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的程序,规范组织进场交易,并协助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三、加强平台建设
(一)建立市级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以市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为依托,组建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产交中心),市产交中心以省农村产权市场交易平台为依托,开展交易服务。
(二)建立乡镇(街)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各乡镇(街)指定综合服务中心作为产权交易市场乡镇(街)工作站(以下简称农交工作站),设置2名网格员,设置服务窗口,至少设置1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宣传产权交易政策,组织培训乡村业务人员,复核交易标的权属、受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等交易资料和信息,组织招标及采购项目预决算及审核、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和监督管理。
(三)建立村级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在村级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村组干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兼任信息员,负责与乡镇(街)农交工作站业务联系对接,具体负责本村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收集、核实、汇总、报送,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咨询、农村金融服务、农村电商服务等。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政数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落实产权交易政策
农村集体产权必须进场交易,严禁违规操作、场外交易,鼓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产权进场交易。
(一)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机动地、农户承包地、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釆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流转交易。
3.“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村建设项目招标、物资采购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开展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6.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的转让、出租等交易。农村闲置中小学校舍、操场使用权等公益性设施设备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7.农林牧渔场等国家、集体投资兴办的其他涉农产权交易。
8.供销合作社系统所拥有的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等。
9.其他。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其他涉农不良资产处置、资产交易等。
责任单位:市产交中心、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联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选定交易场所。依托现有的相关人员和硬件资源,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农、林、水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确定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责任单位:市产交中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拓展服务功能。结合实际,适时探索开展产权抵押登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市产交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金融服务中心)]
五、方法步骤
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由市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权交易监管办)综合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
(一)交易排查。各村按要求分类填报农村产权交易情况汇总表,数据要准确、完整、合法,经乡镇(街)有关业务科室审核把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交易项目排查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摸底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项目。各村要对历年发包的资源性资产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调查了解近几年农村集体资产发包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形成原因及处理意见,摸清资源性资产的现状、承包期限、承包价款等情况。
2.摸底集体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各村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安排部署拟开展的建设项目,以及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物资采购,要排查汇总,填表上报。农民投资筹劳项目,要加紧上报乡镇(街)和有关部门完善手续。
3.摸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校田地、供销社系统及农林牧渔场等资产拟交易情况。
确因特殊情况,集体资产不能入市公开交易的,要说明原因,乡镇(街)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产权交易监管办审议。(责任单位:市产交中心、各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上报方案。各乡镇(街)要制定《农村产权交易实施方案》,明确牵头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明确乡村两级具体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乡镇(街)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分类填报农村产权交易情况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市产权交易监管办。(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交易培训。积极对县、乡、村三级业务人员进行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文本使用、交易系统操作等开展业务培训,做到懂交易、会操作。(责任单位:市产交中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组织交易。根据确定的交易项目,各村要事先履行集体资产管理“六步工作法”,按照“六统一”原则组织进场交易。各村填写项目申请书、乡镇(街)审核、发布交易公告、明确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交易结果公示、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整理交易材料归档。(责任单位:市产交中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运行机制
(一)建立问题报送及协调制度。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产权交易监管办,由市产权交易监管办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市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主任、副主任不定期召开调度会,听取实施情况、解决重点问题。
(二)做好督导检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金融服务中心)、市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要抽调专人组成巡查专班,按实施进度督导各责任单位工作,对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展等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完成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跟踪调度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梳理汇总,分析解决。各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合,按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主体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产权交易监管办统筹安排各环节工作,跟踪协调成员单位职责落实,联系电话:6222910。
(二)加强宣传培训。广泛宣传产权公开进场交易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良好氛围,扩大产权交易市场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影响力,积极引导农村产权规范交易。加强对产权交易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培训,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健康发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严肃查处违反交易政策、违规场外交易、破坏交易秩序的违法违纪案件。畅通投诉渠道,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妥善处理交易纠纷。